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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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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巴巴上市至今尚未落定尘埃,而其问题的核心,无疑在于阿里巴巴坚持的公司治理机制与相关资本市场坚持的公司治理原则、理念的冲突。

阿里巴巴上市之困:创始人权益至上?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汪敏达

阿里巴巴上市之困:创始人权益至上?

阿里巴巴上市至今尚未落定尘埃,而其问题的核心,无疑在于阿里巴巴坚持的公司治理机制与相关资本市场坚持的公司治理原则、理念的冲突。这种冲突折射出一个创业企业迟早会遭遇的问题:创始人权益和投资者权益,究竟谁是上帝?

创业企业之所以能存在,之所以能发展壮大,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创始人团队的能力。如果没有创始人团队的智慧、理念以及拼搏,根本就没有那些划时代的“创造性破坏”,也没有为实现开天辟地而必需的血泪。为了激励真正的企业家精神,赋予他们足够的回报是必须的。而对于一手打造一个帝国的企业家而言,他们在企业上市之际,最心疼的并不一定是金钱,而是实实在在的控制权。他们不能容忍,那些两眼只看财报和股价曲线图的投资家把自己的理想王国弄得面目全非。

然而,肇源于西欧股份制的公司治理理念,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本法治精神的市场中的治理理念,仍然是股东至上的原则。股权代表出资人的权利,出资人天生依赖管理者,却又天生不信任管理者,故而解决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的机制,几乎是治理的全部。对于创业企业而言,白手起家的创始人几乎全是管理者,往往都是企业的小股东,而大股东是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家,此外还有大量中小股东。他们需要回报,他们会质问:口口声声打造基业长青的创始人,你们的意图是真实的吗?即使是真诚的,你们难道不会出错吗?公司难道不应该是掏钱的人的吗?

这就是阿里巴巴的博弈:试图运用所谓合伙人制度,对抗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应该享有的实际控制权———主要是决策和任免权———在赢得融资的同时不放松控制权。要知道,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完全不同于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实际上就是把董事提名的实权也就是控制公司战略决策的实权委于创始人团队。这里,创始人基于过去而要确保未来的权益,又一次和投资者保护其投资利益的权益相冲突。

理论上,公司治理的实质,是各方权责利的平衡。公司治理,仍是为了保障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即不仅仅是管理层、创始人,也不仅仅是投资者,甚至可能包括员工(特别是像阿里巴巴这种员工也大量持股的企业)、供应商、顾客和社会的利益。在确定公司治理机制时,整个过程体现为各方的博弈和妥协。公司治理机制的确定是一种谈判和交易,只要各方充分考虑了风险与得益,就机制设计达成了一致,那么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来拥抱各种机制创新。

目前的僵持,体现了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者和监管一方,与代表创始人利益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的博弈。故而,如果阿里巴巴真正想要在2015年之前上市,赢得融资以回购雅虎所持股份的话,其创始人团队应该选择妥协,目前的拖延似乎带有策略性,长期看时间却不在阿里巴巴一边,否则控制权损失会更大。

阿里巴巴应该理解其投资者的担忧。毕竟,创始人也不一定是“永不出错的教宗”,阿里巴巴就曾经在董事局未批准的情况下,将支付宝系统股权转让给马云控制的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公司。这种引起投资界严重关切的资产转移行为已经昭示了创始人拥有绝对控制权带来的巨大风险。

另一方面,港交所也可以有更积极的心态来参与阿里巴巴的公司治理机制设计。或许,阿里巴巴可以联合港交所设计一个相机治理的机制,阿里巴巴团队可以在战略和日常管理中赢得控制权,但握有多数股的股东亦可以组成足够强的联盟,并拥有对其某些行为的最终否决权。

如果阿里巴巴真的创新出了一种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创始人权益和投资者权益的冲突,那么,这将会是堪比淘宝的另一个商业奇迹。

(作者系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专业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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