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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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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需要细则配套

专访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主任周天勇: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专访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主任周天勇:土地流转需要细则配套

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会有怎样的进展?什么样的顶层设计能让农民和企业获得应得利益?如何限制政府权力、避免又一轮土地财政?《中国企业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主任周天勇。

现状:农民每得1元丢掉59元

《中国企业报》:预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土地流转方面会有大动作,相比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土改,这次土改会有什么不同?

周天勇:我个人猜测,预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可能会有框架性、原则性的说法,但不会太细。

诸如提高农民利益、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土地流转、减少征地范围等。以前是所有的地从农民手里征,现在如果有些集体土地可以进入建设市场,农民就可以用土地权换取一些经营权,比如说入股等利益。以前说的流转,不允许进入建设市场,只是农民之间的流转,但因为没有确权,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国企业报》:土地流转能够带来土地价值的释放和提升。据相关研究估计,全国13亿亩可承包土地流转价值总量在50—80万亿元,土地流转将给中国8亿农民带来人均6—10万元的资产总量的增加。如何评价这种说法?

周天勇:土地在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和工业化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要再配置,会增值。农业用地转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时会增值,建高速公路会带来土地的增值。规模经营后,也有极端的情况,大山里村庄的用地,如果没有旅游资源,不仅没有增值,还有可能贬值,还有退耕还林的地也会贬值。但总体上增值的远远多于贬值的。

改革开放后,我们从农民手里大概拿了价值30多万亿元的地,给到农民的估计不到5000亿元。相当于农民每得到1元补偿,无形中丢掉了59元。因为过去土地增值的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用地商拿走了,这次三中全会应该给农民更多的合理的应有的利益。

未来城市化交通建设等可能还需要2亿多亩地,如果一亩地100万元的话,那就是200万亿元的价值,这还不算旅游景点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土地增值。这就需要在国家、用地商和农民之间更合理地分配。

《中国企业报》:土地流转与城镇化之间是什么关系?

周天勇:城镇化和工业化实际上是土地资源再分配的过程。再分配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一些农用土地可能要变成工业用地,或者城市住宅或者商业用地;第二,有的土地要形成交通建设;第三,土地要集中,小规模的小农经济要变成农场经济,很多村庄衰落,复垦,也需要再分配。

土地在城市化过程和工业化过程中,土地由生产资料变成资产,带来巨大的利益,土地在城市化过程中,增值和衍生的资产带来的巨大利益,应该在政府、用地商和农民之间合理地分配。

农民脱离了土地,进城变成市民,和土地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有的在农村变成农业工人,或者农场主,最核心的还是利益部分。

未来:农民以土地权换企业经营权

《中国企业报》:土地红利的释放会不会沦为地方政府新一轮的土地财政?

周天勇:如果减少土地征用的话,政府卖地就会受到限制;如果土地进入建设市场,就是农民的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交易,政府收了交易税就完事。原来是政府把农民的土地拿来卖掉,然后给农民很少的钱。深圳正在进行的试点,通过拍卖,政府和农民各得一半。其实这样仍不合理。

因为农民的土地不是国有,是集体所有。集体是谁呢?村委会,但村委会又不是经济法人,所有权有点虚无。现在关键就看农民能不能永续使用。还有一个问题是,政府的行为怎么限制?

《中国企业报》:土地流转将给企业经营带来哪些好处?

周天勇:如果农民可以用土地权换得经营权的话,土地就可以入股,企业就不需要支付地价,地价就降下来了,农民也可以得到持续的收入。这种情况下,土地还是农民的,入股分红是个长期的利益。这对企业和农民来说是互利的。

还有一种是买使用权,这就需要付钱了。但有可能因为土地进入交易市场,使得地价比较低。原来是寡头垄断,卖得低了它就流拍,不卖了。

国有土地是50年、70年等使用权,集体土地出让多少年?70年以后的集体是谁?这比较麻烦,所以永续使用比较好。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前土地承包是30年,以后似乎有永续使用的意思,但没有细则。如果这样,农民的利益就会好一些。

《中国企业报》:土地流转面临的最大瓶颈是什么?

周天勇:总体来讲,这些年是有进展的。我个人觉得,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方面还会有进展,关键是会后要有配套,有细则,更深入系统地去改革。

第一必须考虑土地和房屋的关系,第二要考虑土地和财政的关系,第三要考虑集体土地真实的所有者是谁,出让者是谁?集体土地不是国家的,宪法规定土地是属于农民的,但村委会又是民政部认定的一个自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和法人,不是经济法人,怎么所有土地呢?但现在的实际情况又是村委会管理,农民使用。试问一下,城里的土地都让居委会管理行吗?

再一个,就是年限。比如说出让30年,30年以后怎么办?还有,谁来发产权证?原来国土部门发国有土地的产权证,但集体土地谁来发证?所有权虚位是个大问题。

而且,目前的物权法和土地法是矛盾的。宪法规定,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民土地,但土地法不是这样规定的,只要有需要,是可以征用土地的。再者,土地法和物权法是不衔接的。土地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款就明确规定,到期后进入新一轮出让程序,但物权法里支持永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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