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体制改革35年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35年
中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辉煌成就,也充满了曲折、争议。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的金融改革至今已历经35年风雨。其间,中国金融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基本形成一整套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金融组织体系、健康平稳的金融市场体系和完善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
一、准备和起步阶段(1978—1984年)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1982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
在工商银行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真正地开始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这也使其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二、转变与探索阶段(1985—1996年)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以及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区域性保险公司陆续设立。
1990年底以后,以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股票交易市场逐步步入规范的发展阶段,也意味着打开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大门。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各种外资银行也纷纷设立并逐步得到规范。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原有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使原有专业银行逐步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
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总中心在上海成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行。
1995年3月,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随后又颁布了《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奠定了中央银行的重要地位。
1995年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个专业子公司,保险的范围逐渐广泛也更具体。
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四自”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逐步完善了银行资本金制度。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实施。使得商业汇票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成为人民银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信贷政策工具。
199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对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的上限管制,单个交易品种的日加权平均利率形成“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
1996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诺接受第八条款,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实现自由兑换,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经济开放程度。
三、调整和充实阶段(1997年至今)
1998年,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其工作改由证监会承担,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给证监会,形成了以证监会为主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挂牌成立,表明我国金融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共同监管的格局正式形成。
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贷公司的设立方式和资金来源。此后,小贷公司便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迅猛发展。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同年7月25日,广东省宣布《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12月21日,《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被国务院批准。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金融‘国十条’”),明确在继续执行稳锦币的前提下,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2013年7月31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首次对外提出“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以上文字由本版编辑根据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