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6版:中国国资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6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3年9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举报铁路总公司称其擅自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蒋皓

律师举报铁路总公司称其擅自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

王利博制图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12306网站发布消息称:自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铁路部门将实施梯次退票方案。

梯次退票方案出台后,消费者对铁路总公司的质疑集中在两点:铁路总公司是否有定价权?为何不听证?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擅自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铁路企业收取退票补票手续费,更是牟取“双重暴利”。

一封反垄断的举报信

铁路总公司“梯次退票”方案出台后,公众纷纷质疑铁路总公司是否在搞“变相涨价”创收。按新出的方案,由目前票价5%的退票费改为5%、10%、20%三档标准,24小时内退票费为目前的4倍。公众质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24小时内的退票费价格,在一个网站发起的投票讨论中,有67%的支持者认为24小时内的退票费价格过高。

而中国铁路总公司方面解释说,梯次退票是根据消费者购票规律制定的,目的是避免有限的运力浪费。铁路退票有两个特征,一是退票量随客流增加而增加,越是客流高峰退票量越大;二是退票多数压在最后24小时内,加剧了买票难。据统计,今年暑运前期日均退票量是日常退票量的两倍,同比增长50.4%;今年春运期间日均退票量是日常退票量的3倍,同比增长110%。此次调整退票费是引导旅客能够早点退票,缓解高峰期的购票压力。

实际上,2011年退票手续费曾经下调过,当时规定: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有消费者尖锐地指出,“刚改到5%没多久又变着法地回到20%。这个不用听证吗?”

9月10日,《中国企业报》记者收到董正伟律师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的一封举报信。针对铁路总公司9月1日起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一事,律师董正伟指出,“铁路总公司擅自调高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意在争夺火车票定价权。这是赤裸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也是违反铁路法、价格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为了监督铁路公共服务企业依法经营,杜绝铁路总公司毫无节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董正伟依法发起反垄断维权。他向发改委请求建议:对铁路总公司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调涨到5%—20%进行价格执法和反价格垄断执法;责令铁路总公司停止退票手续费调涨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处罚;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

质疑者纷纷成为维权者

“这是赤裸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面对凸显的不平等,更有质疑者采取实际行动,董正伟向发改委的举报并不是第一例。

2004年11月8日,维权者郝劲松以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且无正式发票为由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郝劲松败诉。

2006年2月15日,律师李苏滨退火车票时被收取了20%的退票费。李苏滨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表示,《铁路法》规定退票费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北京铁路局收取退票费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

2008年3月20日,徐建国持火车票到北京西站办理退票,被北京铁路局按票价总额收取了20%的退票手续费,徐建国认为,收取退票费的规定在火车票正反面均未作说明,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此案最终撤诉。

2011年7月6日,褚朝新以555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京沪高铁车票,退票费111元,为此,褚朝新委托律师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

……

2008年,董正伟向发改委、原铁道部、工商总局发函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发改委的回复是:“已建议原铁道火车票完善退票手续费政策。”

在董正伟出具的原始凭证中,发改委的具体建议如下:一、火车晚点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二、要分时段确定退票手续费费率;三、退票后火车上和火车站再次售出的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四、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完成运输的应当赔偿旅客损失。

发改委称“将按规定办”

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在了解了举报事件的始末之后,向《中国企业报》记者问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谁有定价权?今年3月份成立的铁路总公司究竟有没有权力改变政府定价?”

原铁道部政企分开改革后,铁路总公司就变成了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铁路运输价格的政府定价没有变,《铁路法》、《价格法》关于铁路运价政府定价的法律也没有变。

董正伟在举报信中指出,铁路客票价格和运杂费价格依法属于政府定价。铁路总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无权制定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其调整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直接对《中国企业报》记者指出,“定价权应该归交通运输部门。”铁路总公司的不合理定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9月12日,董正伟收到发改委回复的公函:“你反映铁路总公司调整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的来信收悉。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是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局,还是价格司具体处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董正伟估计发改委在两个月内会有更详细的调查答复来函件。

董正伟律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的采访中,如此感慨:“发改委在退票手续费问题上已经有所表态,制止铁路总公司火车票涨价行为值得期待。”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