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应当妥善处理,否则会引发更大的纠纷和损害,两败俱伤,甚至连累无关的第三方,引发更大的纠纷或损害。
“海娜号”事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专访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蒋五四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蒋皓
“海娜号”事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海娜号”事件其实是沙钢船务为了追债而对海航集团的第三次“跨国扣押”。在此之前,2011年3月,印度扣押了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BulkPeace”;2011年7月,南非扣押了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油轮公司的油轮“GCGuangzhou”。
两家企业之间的债务纠葛,真相究竟如何?对此,《中国企业报》记者专访了处理国际仲裁和诉讼、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知名律师、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蒋五四。
《中国企业报》:据了解,海航集团以及相关的下属公司累计欠款沙钢船务约6500万美元,沙钢船务追债的心可谓火急火燎。明明是两家中国国内企业的纠纷,为什么要跑到韩国解决呢?
蒋五四:此案的法律关系很复杂。根据披露的信息看,申请人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叫“沙钢船务”。被申请人是另一家香港公司叫“大新华”和它的担保人“海航集团”,而“海航集团”可能是“海娜号”邮轮注册公司的股东。“海航旅业”可能是该邮轮的经营人。通过扣船实现担保,以便将来执行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是海事索赔中特有的做法。
由于船舶的流动性,它可能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运行,因海事请求权的存在,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存在,船舶就有可能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被扣押。这是船舶经营人应当注意的海运风险之一。海航集团可能因为航空出身,没有对海运风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就“沙钢船务”与“大新华”租船纠纷和“海航集团”的担保纠纷,其合同约定的是伦敦仲裁和适用英国法律,则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而在韩国仅仅是获取担保而已,并非是对实体纠纷的审理。那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在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也有类似的程序。
《中国企业报》:通常扣押的一般都是货船,扣押载有乘客的邮轮的追债方式是否欠妥?应当如何看待游客滞留这件事?
蒋五四:请求人通过扣船以获得担保,是法律允许的追债方式之一。我觉得“沙钢船务”法律手段运用得当,迫使被申请人“就范”。从披露的信息看,被申请人方面,似乎有意拒付“租金”,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和承担担保义务。如果属实,则将自己的法律责任视同儿戏,从而引发了更大的法律风险。通过扣押船舶取得担保,也是国际通行的海事保全措施之一。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有类似规定。各国法院对于进入该国司法管辖区内的船舶都有这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不同于实体纠纷的管辖权,起源于英国的“对物诉讼”制度。即将船舶视为与人一样作为诉讼主体对待。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如果确实,则该扣押以取得担保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果申请人确实有明确的海事请求,而且他为扣船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那么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应当裁定允许扣船申请。对于滞留游客来说,在遭受滞留损害后,应当理性对待自己面临的这种旅行风险和法律权利,因为这是目前法律制度下船舶营运中存在的风险之一。这种风险从登上船舶的时候就开始了,只是通常不发生而已。
《中国企业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的介入,会不会从一个单纯的法律纠纷上升到了外事高度?今后企业涉及相关的国际诉讼应注意什么?
蒋五四:这个是可能的,但不是应该的。政府部门关注是应当的,但行为要谨慎。原因是韩国的法院不太可能胡来。从披露的信息看,韩国法院令被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换取船舶释放。这种做法也是通常的做法之一。赶上周末非工作时间,导致担保金无法尽早交付到法院是被申请人的运气不好。我遇到过类似情况,中国法院的法官通常会加班加点处理。有一次,还遇到过海事法院的法官春节期间冒雪扣押船舶的。各国做法不同,不能构成对其批评的理由,唯有尊重可以化解自身内心的压力。处理不当可能上升到外事的高度,但那是应当避免的。
经济纠纷应当妥善处理,否则会引发更大的纠纷和损害,两败俱伤,甚至连累无关的第三方,引发更大的纠纷或损害。此案暴露出海航集团对待法律纠纷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如此规模的公司如果没有年度法律审计是危险的。甚至可能让政府部门都跟着受累。
在我看过的案例中,很多纠纷像是未成年人的游戏结果。本案中“沙钢船务”发生的律师费高达好几百万美元之巨。有几个公司能够支撑这庞大的法律开支?但海航集团遇到了一个颇有财力的对手,能够坚持到在韩国成功扣船。如若换作其它实力较弱的企业,恐怕是已经破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