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08版:金融投资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08版            金融投资
 

2013年9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泛鑫骗局的罪中“罪”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时飞

泛鑫骗局的罪中“罪”

泛鑫保险老板陈怡的携款潜逃案,使得由上海滩的保险中介大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老总陈怡一手自编自导的中国版“庞氏骗局”渐渐浮出水面。照例地,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站出来撇清责任,作为泛鑫上游的保险公司们也纷纷以受害者的角色站出来诉苦从而将它们和泛鑫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关系回避的干干净净。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并非什么非法机构或介于合法非法的灰色地带的机构,而是为法律所确认了的专门从事沟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保险业务往来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行业机构。不仅仅《保险法》专章就其法律地位、进入保险代理业的基本资质等具体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保监会还专门制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做了更为细密甚至是繁琐的规定。照理说,该管的似乎都已经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管起来了,甚至已经达到极为繁琐的地步了,在如此繁密的法网和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泛鑫骗局应该是无处逢生的,更不用说获得了一如报道所描述的“快速发展”了。

但泛鑫骗局偏偏发生了,而且是以令人极度震惊的方式发生的。但它并非先天就非法,也并不是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赌局,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陈怡为什么还想将公司上市,尽管有报道认为这可能是陈怡的又一场赌局。那么,究竟这样一个本身业已获得法律明确承认为合法的行业为什么会最终走向骗局?下述几个原因或许能给我们提供一个破解疑窦的机会:

第一,泛鑫骗局一如其他企业运行失范一样,本身就蕴藏在与监管这一行业有关的法律中,法律的漏洞恰好是孕育泛鑫骗局的最佳温床。无论是在《保险法》中,还是在保监会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入保险代理领域的从业资格不可为不严格,甚至是达到了极其苛刻的地步。但《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又却都将规范重心投放到了进入门槛上来,而不是对相关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的细密化监管上。即便是为数不多的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有关的法律条文,则大多也是非常模糊而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可操作性。不仅如此,在日常性的监管与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上,相关法律责任的设置一方面更多强调的是金钱处罚,而不是行为惩罚。这在实际的违法行为监督中就会导致降低法律惩处的威慑力,简化法律惩治的多样性。

其次,文本规范的缺失也给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行为的怠惰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在金钱惩处上的细密规定,在缺乏足够透明、公正、权威的法律执行监督机制的语境中,可能会成为麻痹执法者的重要诱因。而单次处罚额度的不高,也可能会成为促成代理机构变相违法、非法经营的潜在激励。因为在执法者缺乏足够的执法激励的情景下,我们很难去假设所有的企业都会小心谨慎地循法而行。

此外,无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都不曾对专门的监管机构可能的监管责任缺失进行相应的责任设计。这实际上也会变相地给监管机构的不负责提供了充分激励:如果对怠惰的公权力并未设计相应的惩处机制,公权力机构同样不会积极主动地例行执法。泛鑫案中上海保监局在发现泛鑫公司存在明显不符合保险代理市场的固有规律的经营行为的时候,并未表现出足够的警醒,也未顺藤摸瓜,紧抓其中浮现的问题,便是最好的证明。

在上述意义上来说,泛鑫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罪责无可推卸,但站在道义制高点上指责泛鑫公司的有关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机制,恐怕才是这场中国保险代理业中的“庞氏骗局”的终极罪因。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