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督只是对央企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从根本上来说,建设阳光央企还需要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以及央企的自我监督。
建设阳光央企
关键在于阳光监管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赵玲玲
建设阳光央企关键在于阳光监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8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建设“阳光央企”,要进一步推行由事后监督到当期监督、由境内监督延伸到境外监督的有效做法。
近年来,作为国民经济“顶梁柱”的国有企业屡屡传出经营决策失误、贪污腐败等问题,不仅影响到了央企的经营效益,也损害了央企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中远集团无疑是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境内监督与境外监督失去平衡的典型。近日媒体爆料的中移动反腐4年14人落马,也与建设“阳光监督”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阳光央企”正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提出来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提出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建设“阳光央企”,无疑是把握住了央企问题的关键所在。
建设“阳光央企”实质上是建设阳光监督。现在,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已经不少,但是有效性还远远不够。众所周知,央企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社会各个主体是否有诚意创造出监督央企的条件。监事会监督只是对央企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从根本上来说,建设阳光央企还需要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以及央企的自我监督。只有社会各个主体共同为之努力,建设“阳光央企”才不会是纸上谈兵。
长期以来,隐藏在央企监督乏力背后的一个似是而非的原因是制度的失灵。从近年来很多违规现象的处理结果来看,问责的力度显然远远低于公众的预期。甚至在违规现象出现以后,一些央企倚仗着垄断特权和话语优势,造成监督无力。因此,只有将央企的管理真正地纳入到制度轨道,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常态监管,切实让监督落到实处,才能避免制度成为摆设。
中央企业的运转是有序的,对央企的监督也要规范有序。央企监督要与央企改革发展的步伐紧密结合,对企业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央企的监督需要事后惩戒,但是却绝不能仅仅满足于“秋后算账”。监管部门要把握监督工作规律,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监督管理和其改革发展的实际,只有做到未雨绸缪,对央企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超前预判,强化当期监督,真正做到各级央企、境内外资产监督全覆盖,才能使得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达到最大化。
中央企业的自我监督是建设阳光企业的根本,建设阳光企业需要央企以身作则。社会监管的作用是有限的,不一定能做到面面俱到,这就需要中央企业从自我监督着手,敢于面对自身的种种问题,接受公众监督。比如企业职工的薪酬收入、企业领导的职务消费、企业管理的漏洞等。尽管如今的央企规模越做越大,但不少央企在自我监督这一点上做得还远远不够。
由于垄断特权的烟雾笼罩,加剧了央企自肥欲望的膨胀。而要革除这方土壤,最有效、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增加央企的社会能见度。相关的制度执行,只有在能见度高的道路上行驶,才不至于迷失方向。要保障央企监督发挥应有的效力,提升央企的社会能见度,或许正是“阳光央企”从梦想照进现实的关键所在。
在近日闭幕的第十三届亚布力年会上,经济学家张维迎在讲演时认为,改革是避免革命的最好的办法。为了避免发生革命,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民主化的改革,实行阳光化。这对我们的“阳光央企”不无启发。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建设“阳光央企”,正是对提高国资监管水平、促进央企科学发展的更高要求,是对社会各界呼吁的回应,也是对改革的推进。只有完善制度保障,让制度发挥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