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缺位
小贷公司的灰色生存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监管缺位小贷公司的灰色生存
小额贷款最初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质量而创设的扶贫性金融服务方式,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为载体,在历经个别试验、全面引进、扩大试点等几个阶段,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推广。
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城市创业人群对小额融资需求的增加,小额贷款的对象也逐渐扩展到中小企业和城市创业人群。目前除了上市公司对小额贷款的兴趣逐渐增强以外,小贷公司正悄然成为中小型房企的又一条融资渠道。
上市公司争投小贷公司
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我国A股市场共有38家上市公司发起、增资或参股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担保、投资等不同业态的金融类公司,涉及新增、拟新增投入逾33亿元。在这38家上市公司中,共计有34家发起、增资或参股了小额贷款公司,占比近90%。同时,其中绝大多数担当起了小额贷款公司发起或主要发起人角色。
上市公司之所以如此热衷投资小贷公司,源于7月5日国务院出台金融“国十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银行牌照有放开的可能性。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很多业界人士看来,上市公司们热衷小额贷款的另一动力来自于2009年我国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待达到一定标准或条件后,上市公司参与的小额贷款公司若转成村镇银行,便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总量会增加10倍,这就意味着2亿元资本金所能撬动的资金约为22亿元。
地产商频频涉足小贷
目前,大房企通过控股的小贷公司为缺钱的小房企贷款,抵押物是小房企开发的房子,这已经成为一种开发商找钱的模式。越来越多小贷公司的股东中出现了地产商的身影。当初这些小贷公司经营目标都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现在从事房地产贷款则成了业务大头。
近日媒体报道称,位于上海金山区枫泾板块的某楼盘,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押房换钱,将100余套房子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换钱去开发其他地块。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费方域指出,小贷公司现在已然成为中小型房企的又一条融资渠道。据当地某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现在地产商贷款对于小贷公司而言,是炙手可热的业务,在上海,几乎每家小贷公司无论有没有房产商股东背景,都配备专门的业务员。
虽然有的地区明确规定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企业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管人员及亲属等重大关联方新发放贷款,但是,随着全国小贷公司数量的迅速膨胀,由地产商设立的小贷公司也在迅速发展。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早的浙江,新湖中宝、广宇集团、浙江富润等房企都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四川三利房产、四川开元等当地龙头房企也投资组建了小额贷款公司等。
有效监管缺位创新夹杂乱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责任基本都由地方金融办来承担。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的增加,由于监管部门资源有限,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监管技术的不足,无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利益的驱使,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搭桥贷款等,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司存款或非法集资。
例如,现在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是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或股东,他们通过优惠利率等政策将在信用社贷出的低利率贷款转移到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然后再高利率放出,被投放的对象中相当一部分是信用社因收回再贷而短期无法筹集到资金的贷款户。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薛胜文对记者表示,小贷公司实际控股人利用信用社贷款再放贷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明显是为了自身利益诉求,因为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要明显高于银行,只是手续简单,能够及时缓解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一旦允许其行为,势必会有更多的资金通过小贷公司流出,这样反而会更加增加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也难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学院特聘研究员邓燕飞则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小贷公司实际控股人是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或股东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改革的一部分,或这或那都存在一些问题。小贷公司本身是商业性的盈利企业,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如果贷给‘关系户’可以实现比原来更大的收益,为什么不可以呢?金融改革是渐进改革,应当鼓励小贷公司在信贷模式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创新,不能一棍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