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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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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小微企业
再融资“双重门”将破

放宽准入标准履行立法程序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双重门”将破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

然而,业内曾有观点指出,创业板公司再融资“是股市非常敏感的一件事情”。该观点认为,创业板公司IPO时的高价发行使其上市之时就募得大量资金甚至是超募,因此基本都落下了“圈钱”的恶名。

持有该观点的人士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微企业,这些企业IPO的融资都有数亿元之巨,创业板上市公司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微企业了。而且这些企业基本上都不缺钱,并且有的公司还把钱放在银行里睡大觉,或者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等。”

在这种情况下,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是开错了药方?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顾问宋清辉对记者表示,创业板设立近4年,2013年以来有16家创业板公司发布了增发预案,至今仍旧没有获得放行批文,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监管层对创业板再融资的“圈钱”漩涡的重视。

《中国企业报》记者获悉,近期证监会正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将在分析汇总各方建议意见的基础上,探索符合小微企业再融资机制。

中投顾问产业研究部经理郭凡礼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可以缓解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资金紧缺问题,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追求长远利益需要资金扩大规模,股权再融资是降低成本的做法,但需要正确判断创业板公司融资的真实意图,证监会应严格审查是否是发展主营业务的需要才能批准其融资。

郭凡礼认为,为了避免创业板再融资上市“圈钱”不投入主营业务而使资金屯留在资本市场,证监会要严格审查创业板上市企业商业计划书,重新审查近三年财务报表,查清是否有与主营业务相背离的资本业务投资,并且在批准再融资之后定时跟踪,一旦违背真实给予该公司重罚。

宋清辉认为,开启小微企业再融资,有两道门槛需要逾越:一是要适当放宽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这样才能够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二是小微企业再融资的开启,必须有法可依,即履行相关立法程序。

目前,证监会已按照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将证券法修改列入新一届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意见,成立了修法领导小组,并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等研究机构和高校进行专题研究。并争取将证券法修改纳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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