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案未平辩护律师称拟向最高检申诉
或引发新一轮企业家移民潮
来源:中国企业报
曾成杰案未平辩护律师称拟向最高检申诉或引发新一轮企业家移民潮
曾成杰旧照 王利博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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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的女儿曾姗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7月12日她就从法院内部人士接到消息称,其父亲已经被执行死刑,于是她慌忙打电话给看守所,被告知父亲确实已经在当天上午被带走。
7月15日下午,曾姗终于拿到了父亲的骨灰回到邵阳老家。“我不敢想象狱中的妈妈和姐姐知道这消息后会受到怎样的打击!现在只想让爸爸入土为安。”她说。
曾成杰的死引发了群体性的恐慌与愤怒。
万科董事局主席王石忍不住在微博上感叹:检讨重庆事件,在唱红打黑期间,一大批重庆工商业者被强制关进牢房、没收财产,生命尊严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甚至为被告辩护律师亦被冤屈判刑入狱。我采取了不吭气的态度。反思:是懦弱错误的行为。对违反法律,侵犯财产、侵犯生命的权力部门应该明确态度:不!
“从现在起我们要在商言商,以后的聚会我们只讲商业不谈政治……”柳传志在小范围座谈时说的一席话,随后在一个名为“正和岛”的企业家社交网站上,引发了一场风波———岛民王瑛提出抗议,并宣布“退岛”。
其实,柳传志说的就是企业家的艰难生存空间。
“高利贷害了很多人,但也救了更多人。害人的事报道出来了,救人的事没人感兴趣。”7月15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利息率高是因为放贷的人太少,供不应求。越是反对高利贷放贷的人越少,利息率越高。让更多人放高利贷,利息率肯定下降。要改变高利贷是剥削的观点,它改善了资金配置。”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量的加大,民间借贷从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发展到易于累积风险的间接融资模式,当资金链断裂时,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一些企业家因此入罪。
据《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显示,在报告中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数的近1/5,而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
判处争议
7月15日,茅于轼发表观点:“在废除死刑之前政府有权杀自己的老百姓。但是必须出于公心,因此要向公众公布案情充分说明理由。绝不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更何况非法集资罪的条文有严重缺陷”。
除对死刑犯的人道关怀,曾成杰死刑判决的合理性,也是引发本次舆论质疑的一项重要原因。
接下来,《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就曾成杰案连发四条微博,称曾成杰系集资诈骗案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引发集资户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并将曾成杰案与吴英案进行对比,以引导舆论。
这一说法遭到王少光的强烈反驳。王称,自焚者在三馆公司的钱只有8000多元,在另外一家公司的为12万元,自焚事件与曾成杰案没有必然关系。
湖南省高级法院依据华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认为,截至2008年9月30日,三馆公司集资总金额为34.5亿元,涉及24238人,累计达57759人次。扣除已还本息,集资诈骗额近8.3亿元,直接给群众造成损失6.2亿元。华信的会计鉴定还显示,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亿元,负债18亿元,资不抵债。
王少光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当事人没有挥霍集资款,根据华信会计事务所的鉴定结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资奖励,三馆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将近0.6亿元。王少光的观点是,根据湘西州政府《团结报》2009年1月8日发布的数据,三馆公司资产的拍卖价为10亿元以上,按照湖南政府处理湘西民间融资“只还本金、不计算利息”的政策偿还了7.1亿元集资本金,那么尚有2.8877亿元的盈余。因此,公诉机关所诉的“三馆公司给融资群众造成6.2亿元的经济损失”,实属无稽之谈。
在法院一审裁决之前,相关资产还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贴上“非法”标签并处置。
由于当地政府多次在工作报告中鼓励集资行为,王少光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政府的决策失误,最后怎么能都由企业买单?王少光认为,“曾成杰充当了湘西地方政府的替罪羊,因为三馆项目是当地政府主抓的形象工程,政府在三馆公司设有指挥部,与三馆公司一起办公,政府责任无可推脱;三馆公司有优良的资产可变卖,政府可以用来补窟窿;不排除个别人想借变卖三馆公司的优良资产之际,从中渔利。”
陈兴良、张明楷、曲新久等法学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三馆公司对外集资的决策由公司集体做出或者公司负责人依据公司决策程序做出,集资所得款归单位使用,应认定集资行为系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据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在湘西多起集资案件中,亦有多个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此后案件被报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王少光称,他曾20多次向最高法报送材料,指出本案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之处。
集资案死刑存废
在中国,非法集资可导致两种不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前者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属于集资诈骗罪。
但是,两个罪名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其中非法吸取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区别两者的法律要件,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手段。
《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到,在1995年,针对我国金融领域犯罪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草案,只对伪造货币罪将原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由无期徒刑提高到死刑,而在进一步征求《决定》草案的意见时,有的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于是对《决定》草案中的集资诈骗罪增设死刑,一直沿用至今。
据统计,2006年到2010年“我国累积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数量超过10000起,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亿元,且每年以约2000起、集资额约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案件涉及29个省、区”。单就浙江来说,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在集资案高发的2008年,共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200起,集资诈骗案40多起,其中共立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7起,涉案金额近百亿元。
有学者认为这种大规模的增加是因为犯罪分子借用经济政策、利用政府等各种保护伞,致使非法集资行为在民事和行政失去效力,而刑事手段又过于软弱。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3年浙江省至少有10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死刑、死缓,然而该省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下降,反而呈现频发态势。
一位律师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私募资金的合法化,使非法集资罪的存在需要检讨和废除,集资诈骗罪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和前提,没有存在的根基和必要性。前文已述,在我们的刑法体系中,有一个诈骗罪就足够了,集资诈骗和其他所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活动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它只属于诈骗活动的不同表现形式之一。
“孩子啊,今后你们要时刻关注资产的去向问题,一定要追一部分回来,先把专案组扣下老百姓的另一半本金补给他们,这可是他们祖祖辈辈的血汗钱,千万莫让老百姓吃亏!”近日,曾成杰在遗书中反复叮嘱孩子如何处置资产。
“我们将在近期组成义务协助的法学专家律师团,讨回父亲应得的利益,全部返还融资群众。”曾成杰的女儿说。(实习生刘军、罗雪峰对本文亦有贡献)相关评论见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