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价格矛盾顽疾难除
广东医药招标新政延期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范思绮
广东医药招标新政延期药品质量价格矛盾顽疾难除
本报记者林瑞泉/摄
原定于7月1日试行的广东药品招标交易新规并未如期执行。有业内人士揣测,受医药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各方压力影响,原定的招标计划被迫延期。
遭遇行业强烈抵制
“如果说我们现在有15位、20位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和广东省政府对话,广东省政府说我懒得理你们,那将要付出沉痛的政治代价。”此前,在
“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
《广东省药品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座谈会”进行到3小时的最后总结发言时,中国医药工业研发促进会会长宋瑞霖掷地有声地作出了前述表达。
当天,来自医药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8人出席会议,没有亲临北京会场的20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委派代表出席并作自己书面签字的发言,21家医药行业协会负责人到场倾听。
会前得知,广东药品交易规则的送审稿已报送广东省政府,在原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但只是技术性的变化,实质并未有任何改变,特别是企业反对声最大的基本药物“最低价中标、技术标占10分、商务标占90分”并未修改。
2013年5月17日,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关于征求广东省药品交易相关规则修订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与此相关的五个文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自《通知》及相关文件公布后,立刻引发医药行业强烈震动。
日前,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率先公开发文,抨击广东药品招标交易,细数广东医药招标交易规则
“三宗罪”。随后,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医药行业主流协会机构联名“上书”,发布
“关于《广东省药品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建议”,呼吁修改完善广东医药招标规则。
反对声难阻“前进脚步”
自广东省下发《通知》以来,受到医药企业以及医药行业协会的一系列公开“抵制”。
2013年5月23日,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率先公开发文,提出三点反对意见:一是广东省药品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无权制定药品的入市价;二是广东方案没有体现国家关于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水平的相关文件要求;三是方案中部分条款不科学、不合理,违背国家原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2013年5月28日,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等五家医药行业主流协会机构联名发布的药企协字[2013]第5号文件即“关于《广东省药品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建议”中更是明确指出,广东省《交易规则》是新形式的“唯低价是取”。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以及《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交易规则》明显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文件精神不符,是改革的倒退。
2013年6月9日,在“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广东省药品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方同华认为,招标竞价中的“唯低价是取”,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药品价格越来越低,这将成为整个行业的致命伤。
2013年6月22日,在“第五期药品招标新政新趋势对药企影响分析暨广东药品招标新政后企业应对策略专题研讨会”上,多省药品招标采购部门反馈意见,指出广东药品招标原则中不科学之处,只要低价不要质量的做法不可取。
然而,面对此起彼伏的反对声,广东省政府似乎并未表现出“悔意”。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广东招标政策已成定局,招标平台已经测试完毕。”
尽管广东省药品招标采购部门对此不予以回应,但是从已报送广东省政府的《广东药品交易规则的送审稿》中可以看到,备受关注的“最低价者中标”一项未做修改。此修改稿仅仅在原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技术性的修改,然而其实质并未有任何改变。
“目前,广东省药品招标的具体政策仍为落实,行业协会正在与广东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政策进行研究并交换意见,希望能够取得进一步的进展。”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王波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时不便透露具体细节。
核心问题仍在质、价矛盾
自“安徽模式”打下“唯低价是举”的基调后,药品质量与价格之争始终成为国内制药企业关注的焦点。尽管“安徽模式”的初衷是根除“以药养医”的顽疾,但是“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生产企业承担配送责任”原则在实务操作中,效果并不明显,同时制药企业与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也备受影响。
“《交易规则》没有考虑到我国医药企业存在不同的管理水平、同种药品之间质量存在差异这一客观事实,不开展质量评价,一律以最低价为交易价格,是对积极提高药品质量企业的否定和打击。不利于引导企业持续提升药品质量,不利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表示。
广东省的基本药物招标政策,虽然采取了综合评审,但反映药品质量的经济技术标只占了10%权重,反映价格的商业标却占了90%,质量标准与价格标准严重倾斜,将造成不得低于成本的恶意竞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法律服务部姚岚律师认为,广东医药招标政策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和《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政策仍需完善。
长城战略咨询医药项目经理潘晓文指出,一旦广东省招标政策落实,制药企业在“不放弃”基药生产的前提下,应积极调整战略。在短期内进行生产品种及销售区域的调整,以弥补在个别省份招标“失利”的局面。但是从长远来看,招标政策是政府的硬性规定,是企业难以回避的风险。统一各地的招标政策,给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是急迫且必要的。
“长期而言,招标降价将是伴随医药行业的长期趋势。为了在保证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创新药、独家品种等高质量层次药品将会成为药企未来主攻方向。”兴业证券分析师认为,拥有独家品种和独家剂型企业在未来发展中将具备较强的价格维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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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模式
采用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双信封”招标方式。一经实施,便遭致行业因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而产生的激烈反对,尤其是个别中药品种的中标价格被质疑难以保障产品的质量,会出现“劣币驱良币”现象的发生。
上海模式
原则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包括引入“量价挂钩”模式以促使企业降价;区分质量层次(单独定价和GMP)以保持本市社区用药水平等。相较此前安徽省基药招标模式,上海的基药招标更多的是采用了定量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