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6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6版            综合
 

2013年6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组钢企“劳燕分飞”
多因政府“父母之命”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赵玲玲

重组钢企“劳燕分飞”多因政府“父母之命”

王利博制图

一切就跟做梦一样。

一致被认为必将成为北方钢铁龙头企业的曹妃甸项目,如今,在自己“亲生父母”———首钢与唐钢的眼里成了“拖油瓶”,两位亲人都在想方设法地甩掉它,曹妃甸的处境可见一斑。由于钢铁产业的整体低迷,被当年扩张重组冲动困住的何止一家。历经数年才得以成功实现兼并重组的鞍山钢铁集团与攀枝花钢铁集团,重组的协同效应还没显现,就闹起了“分手”……伴随着钢铁行业黄金周期的结束,那些曾经雄心万丈的钢铁巨头们都在忙着为自己当初的冲动买单。

“蜜月”期还没过“夫妻”就翻脸

中国有句老话叫“穷是吵,饿是斗”,在富有的时候,大家同心协力,在困难的时候就出现互相抱怨、互相指责等种种不文明现象。宝钢集团董事长徐乐江曾经对媒体形容说,“钢铁行业的重组就像谈恋爱”。但是计划总赶不上变化,由于钢铁行业的发展困境,当初“喜结良缘”的钢企“蜜月期”还没过,就纷纷闹起了“分手”……

从2000年到2009年,是中国钢铁业的“黄金十年”。在此期间,中国每年近两位数的GDP增长给钢铁行业带来了扩张产能的“大机遇”。为了抓住这次千载难逢的机会,首钢、鞍钢、宝钢、河北钢铁等传统钢铁巨头们像约定好了一样四处出击,打起了一系列兼并重组的“组合拳”。从规划到实施,钢铁行业兼并重组热度骤升,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成功样本。

物极必反。这些当初组建的钢铁巨无霸们,拥有全国领先的钢铁产能,令人望而仰止,而如今却在亏损的边缘挣扎,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既然“合伙”,何必埋怨

作为曹妃甸的龙头项目,由首钢与唐钢合资组建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推行的千万吨级钢铁项目甫一问世,就备受关注。但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庞大项目,由于业绩连年亏损,而且其高额负债也严重影响着后续发展。最后,两家企业的多年姻缘敌不过“宿命”,最终还是走到了尽头。唐钢不得不撤掉其所占全部股权,和首钢说“再见”。如今,唐山钢铁集团的高管们在提起这个项目时,纷纷叫苦不迭,悔不当初,念叨最多的是投进去的130多亿元何时能收回。

而鞍钢攀钢重组所引起的连锁反应也让人大跌眼镜。现如今,两家钢铁公司在股市上都扣上了“ST”的帽子。当被问及鞍钢与攀钢重组的项目时,攀钢规划发展部有关人士抱怨道:“实在想不起来,兼并重组后,鞍钢给攀钢带来了什么,还是先各顾各家吧。”

两家钢铁重组的失利或许只是一个缩影,其遭遇所带来的昭示是警醒我们,钢铁业的发展形势十分严峻,在逐步进入工业化中后期的中国,盲目兼并扩张的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而目前各地热衷的大规模的扩张兼并,亦存在走向“曹妃甸式败局”的可能性。

既然兼并重组的后遗症不能逃避,面对当前的债务困境,分手的“恋人”们当务之急是要解决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不能让债务崩盘,只有携起手来才能渡过眼下的难关。

政府千万不要搞“父母之命”了

中国有句古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按说重组后的企业遇到困难就“劳燕分飞”的做法确实让人难以苟同。但是细细想来,这些重组的企业最终没有走到一起也不是没有原因的。

以韶钢为例。2011年8月,宝钢集团接收了广东省国资委划转的韶钢51%的股权,虽然是无偿的,但是宝钢却接收得并不情愿。因为对于宝钢来说,韶钢并没有什么收购价值。事实也确实如此,回首过去几年的情况,韶钢并没有给宝钢带来效益,相反的,只有压力。但是由于政府决定将整个广东省的钢铁产业全部打包给宝钢,韶钢也就因此成了宝钢不得不要的一项资产。自从收购韶钢之后,宝钢铆足了力气帮助韶钢脱困:对韶钢的生产线、技术人员甚至是管理团队都进行了重新换血,但是依然回天乏力。由于连续两年的巨额亏损,不得不被戴上了ST的帽子。

目前,我国政策的导向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不可否认,近年来,国家的政策确实为企业的扩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纵观这几年我国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几乎没有一家能算得上是成功的。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并没有错。但是面对屡屡失利的兼并困局,政府更应该做的是政企分开,给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优胜劣汰,自然成长。

现在,我国正在面临新一轮的兼并重组,政府与企业千万要吸取教训,不能走“旧式婚姻”的老路,让企业自由在市场上寻找“爱情”,这是前车之鉴,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显然,我们不能预知,新一轮合并后的企业会不会“白头偕老”。为今之计,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了。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