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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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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犯罪实行提级管辖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陈青松

安全生产犯罪实行提级管辖

针对不容乐观的安全生产形势,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各级法院应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据记者了解,自最高法下发通知后,一时间业内对“提级管辖”讨论颇多。 多数专家认为,上述通知发出的背景是近期全国接连发生的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提级管辖则体现了对此类案件的高度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调研员王永杰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级管辖意味着至少是中级法院作为一审进行审判,意味着案件会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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