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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版            川渝经济
 

2013年5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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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行政侵权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余明思

一起典型的行政侵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川省企业权益保护研究所所长周德先教授,法学博士、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戢爱平律师认为,这不仅仅是政府与民争利的案件,而是一起典型的行政侵权案件,行政机关对该公司做出停产停业及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没有书面告知其救济的权利,其表现形式违法、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实体错误。宁南县政府对已经依法拍卖的电站开放项目又提出收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明显的行政侵权行为表现,这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格格不入的。夕鑫公司有权提出听证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有领导干部从中以权谋私、有索贿、有腐败或报复性执法的情形,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

2012年7月12日,宁南县发改委做出的92号关于夕鑫公司违规行为的整改通知中写道: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十届第4次常务会议要求,经州纪委(监察)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夕鑫公司在依补河流域电站建设中存在未批自建和未批扩容等违规行为,责令宁南县处置。要求在依补河流域已建成运行的电站从即日起停止发电;未完工的电站从即日起停止建设;未批自建电站和未批擅自改变扩大装机规模的部分在2012年9月12日前自行拆除。

在这份92号文件中,明显有“责令处置,停止发电、停止建设”这样责令其停产停业的内容,在行政处罚法中属处罚形式之一。名为通知,实质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凉山州十届第4次常务会议要求,这也完全不是地方性法规一类的依据内容。

据夕鑫公司介绍,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告诉他们有什么样的申诉权利。

2012年7月17日,宁南县环保局做出42号关于责令宁南县夕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依补河流域电站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该决定就其未批先建、未批扩容的部分没有环评、没有验收的情况做出停止运行、停止建设,并要求2012年10月15日前补充手续的处罚。8月18日,县公安局、电力公司、发改委、环保局、电管调度就联合执法,强制执行一、二、三级电站停止发电,四、五级电站下马停工。

在整个调查处理事件中,行政相对人夕鑫公司没有陈诉,没有申辩;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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