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规划遇上工艺美术
13件作品被指抄袭,索赔金额高达450万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闵云霄
13件作品被指抄袭,索赔金额高达450万当建筑规划遇上工艺美术
“在我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刘雍撕下了伪善的面孔,挑起事端……”在听完原告刘雍的陈述后,伍新凤在答辩时有些激动。刘雍反驳说:“我起诉正如失主有权报案,父母有权讨回被拐卖的儿童,在几年前就指出你侵权,可是你却变本加厉。”法官迅速发出警告:“双方都是有影响的人物,请注意你们的言辞。”
这是发生在贵州省高院民三庭的一幕。刘雍是贵州省唯一被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伍新凤是著名的建筑规划设计师、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
在艺术界,两人均名声显赫,但因为作品侵权之争而诉诸法律。在从发现作品被剽窃,与之交涉沟通未果,最后刘雍一纸诉状将伍新凤告上法庭,指控对方剽窃、篡改自己的13件作品,用于14个设计项目,甚至将三件作品组合成《贵州博物馆创意设计》,先后两次在全国建筑设计作品展中获奖。
这场官司让人广为关注的一个原因,是450万元高额索赔。有业内人士称,此案无论法律上还是艺术创作上都具有典型性,“在全国也属罕见”。
国内大奖作品被指抄袭
2012年6月下旬,伍新凤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让他非常惊讶。
“起诉他的人,竟是和他相处得非常好的老前辈、好朋友刘雍。”《贵州都市报》报道称,上世纪90年代末,同样热爱美术的伍新凤参观了刘雍的一次个人作品展览,当时他感觉这位艺术家的作品非常好,就慕名拜访。
对于两人的相识,刘雍的陈述是另一个版本:“我和伍新凤并无私交,仅打过三次交道。”第一次是2005年,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委托审查伍新凤提交的方案。第二次打交道,在刘雍看来,乃是此次侵权的源头:
“2006年6月,伍新凤登门拜访了我。”按照刘雍的说法,伍新凤称想与他合作设计某港资豪华酒店。“我也没设防,就按照他的要求,将自己的两本作品照片集给他带回去拷贝。”其中,涉案的13件作品全部在内。
另外一次是伍新凤“贵州博物馆创意设计方案”夺得“中国第二届环境艺术展”桂冠后,刘雍当面指出其行为已构成剽窃,“伍新凤表示道歉,请我到贵阳一酒楼吃饭。对于以上说法,伍新凤表示没有证据。”
2011年,伍新凤携“贵州博物馆创意设计方案”参展“第六届中国国际建筑装饰及设计艺术博览会”并获得了“国际环境艺术创新设计华鼎奖”规划方案二等奖。
刘雍不回避曾经向文化厅反映过作品被侵权的事。“在2011年,他又用这个作品参展获奖,而且大肆宣传。看来通过行政渠道并不能解决问题,我忍无可忍,才终于被迫拿起法律武器”。
另一个让刘雍愤怒的是,伍新凤担任董事长的贵阳天海规划公司公开出版发行的《筑魂记》、《变城记》、《造景记》、《梦游记》等8本画册及《天海规划设计画册》中,14项设计涉嫌侵犯了自己13件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次数至少达到了100多次,于是他花费1700多元购买了以上出版物作为证据。
刘雍将伍新凤及天海规划公司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是,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书面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50.207万元;此外,他还提出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在前述诸多出版物中删除剽窃、篡改原告作品的设计篇幅等。
“我不能容忍几十年呕心沥血创作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被别人轻易就据为己有。”刘雍透露,其作品被“剽窃”已发生过多次,他早在1987年创作的雕塑作品《人类需要和平环境》就曾被国内著名雕塑家剽窃,并于1997年作为国礼赠给某国际组织。
被告反诉:
一审认定“互不侵权”
按照刘雍的说法,“伍新凤如不是以合作为名,我凭什么要把大量的作品资料给你拷贝,开门揖盗的傻瓜并不存在。”他认为,伍新凤的“贵州博物馆创意设计方案”,主体部分来自于自己此前的三件美术作品,分别是1999年设计创作的屋顶雕塑《驾飞马的伏羲》和《驭龙辇的女娲》,1999年完成手稿、请艺人周廷兵完成的玻璃钢模型《铜鼓组合造型建筑》。
刘雍告诉记者,这三件作品属于贵州省图书馆的设计方案和“花溪贵州省布依族文化教育研究中心方案”,前者1999年10月1日参加“中国当代建筑艺术展”,并获“当代中国建筑艺术成就奖”,列为新中国成立50年来55件优秀设计之一。后者是在2005年刘雍与贵州省建筑设计院共同完成的。
刘雍称,《驾飞马的伏羲》和《驭龙辇的女娲》手绘稿,刊登于1999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建筑艺术精品集》。而在伍新凤的这件2006年获奖的“贵州博物馆创意方案”中,其博物馆主体建筑造型与刘雍的《铜鼓组合造型建筑》基本一致,前述的两座装饰雕塑则完全一样。
但令刘雍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铜鼓组合造型建筑》和浮雕《龙舟》两件作品,伍新凤进行了反诉,认为是刘雍临摹其作品,并声称为自己原创,要求刘雍赔偿120万元。
在伍新凤看来,刘雍等从事民间工艺美术的专家,主要工作是收集民族文化元素。这些设计元素都是来自民间美术,并非某个艺术家所固有的财产,所以不构成侵权。
而刘雍认为,包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在内的公共文化财产人人可以使用,对于题材任何人不拥有垄断权。但是自己的作品是经过智力劳动而创作出来的,享有著作权,不是公共文化财产,“伍新凤没有得到我的许可,也没有署名我为作者,更没有支付报酬就非法使用属于侵权”。
刘雍的诉讼让伍新凤颇为难堪。伍新凤介绍说,“一次,我在北京参加会议,一家媒体进行专访,文中介绍我的创作理念以及相关成果,后面的网页链接,却是我被指抄袭的官司报道。此事一共有60多个网站转载,败坏了我的名声,本来一些单位邀请我去讲学,看见报道后取消了邀请。”
2012年11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雍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艺品等,伍新凤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设计方案,两者属于不同的行业。
法院另外一个耐人寻味的观点是,认定刘雍所指的13件作品,均系其借鉴民间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创作,同时又融入了其独创思想和情感,因此应当认定其作品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但同时该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均借鉴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创作元素。“均为基于相同创作渊源进行的艺术创作。且每件作品的细部特征和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
一审法院认定伍新凤不构成侵权,驳回刘雍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伍新凤对刘雍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