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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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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否认“双重标准”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范思绮

云南白药否认“双重标准”

2013年4月1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云南白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一案。原告罗秋林认为,云南白药在国外市场上公开配方,却在国内市场上保密,此举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日前,云南白药驻京办主任闫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云南白药配方持“双重标准”,并对网络上贴出的所谓云南白药配方提出质疑。

作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表示,此次诉讼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云南白药,只是维护个人自身的权利。但判决未定,波澜再起。就在2013年4月12日,此案审理后第二天,罗秋林被告知其“律师执照年检暂缓”。

记者看到,在罗秋林提交给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了起诉原由:原告因病购买了云南白药散剂,但在其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该药说明书里没有中药成分说明,而朋友从美国得克萨斯州购买到的批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其所含成分及各自含量均有标明,包括散瘀草、苦良姜、老鹳草等成分。

随后,记者试图联系云南白药集团,电话始终无人应答。上述闫女士回应《中国企业报》记者,“根据国家要求,配方在国内不能公布,在国外同样不能公布。网上的说明书应该是假的。”

闫女士称开会不方便,通过手机短信形式,针对此事做出更加详细的回应。“云南药品作为与生命健康有重大关系的特殊商品,消费者当然享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云南白药与一般药品不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明确对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提出保密要求。根据《保密法》规定,认定为‘绝密’的中药要比一般中药保护品种保密更为严格。云南白药在保密期间内公开处方组成和工艺制作方法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

“从根本上来看,此事件是由于企业的产权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冲突所致。”正略钧策合伙人陈庚表示,站在企业角度考虑,配方是其生产经营的关键,公布配方无疑是对云南白药致命的打击。相反,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知晓配方及成分也是对自身安全的负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配方保护不等于成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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