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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            论衡
 

2013年4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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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惩罚性赔偿:蚂蚁何时能震慑大象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任腾飞

中国式惩罚性赔偿:蚂蚁何时能震慑大象

4月23日至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据媒体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将在此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自1994年实施以来,《消法》在19年后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其中,有“灵魂条款”之称的第4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应如何修改,由于对消费者和企业影响深远而备受各界关注。

这是一个陌生

而又熟悉的词汇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惩罚性赔偿”是个陌生的词汇,但对于英美等国的企业对消费者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赔款却印象深刻。比如:由于咖啡烫伤人,麦当劳赔了一位美国老太上百万美元;由于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消费者数千万美元。

美国更是将与惩罚性赔偿有关的以弱胜强的案件屡次搬上银幕,这些影片由于对该法律条款及法庭规则的经典演绎,而被列为商学院、法学院学生必看的辅导教材。比如《永不妥协》中朱丽娅·罗伯茨为小镇上受污染毒害的居民辩护,最终为他们赢得了三亿三千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金;《惊爆内幕》中的罗素·克劳以其证词拿下了几大烟草公司两千四百六十亿美元的天文数字的赔偿。这些“蚂蚁撼动大象”的故事并不是编剧在天马行空,均是由真实的案件改编而成。

这些案例和影片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在一次又一次用各种形容词描绘过赔偿数额之后,国人也只能感叹这些事情离自己是如此的遥远,期望在中国能够像这样“天降横财”仿佛是痴人说梦。

实际上,以上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理解存在两个误区。其一,惩罚性赔偿虽然数额巨大,但并不是为了让受害人变成暴发户。它存在的意义不在于“赔偿”而在于“惩罚”,即严惩不法企业的过失并对其以后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其二,惩罚性赔偿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我国《消法》第49条中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中第96条第二款的“十倍赔偿”之规定,均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范畴。

企业自律的意义

大于国家监管

近年来,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毒奶粉”、“毒胶囊”等恶性事件的主角,不乏享誉中外的中国企业;而国外知名企业诸如苹果公司也堂而皇之的对中国消费者采取双重标准;此外,企业恶意排污造成生态破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难道是由于政府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吗?非也。

只是由于在无所不包的管理方式下,政府多数扮演的只能是救火队长的角色,在频出的各种状况中疲于奔命。从不得不包揽一切的方式中解放出来,能够对违法企业以不变应万变,恐怕是政府梦寐以求的事。而惩罚性赔偿的首要意义在于威慑不法行为,以警示企业自律,这恰恰能够释放政府的压力。

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在利益驱使下,商人有一种难以遏制的犯罪冲动。但是,如果违法、侵权的代价是动辄数千万、上亿美元的代价时呢?惩罚性赔偿就像一把悬在商人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当不法分子触动消费者利益之时,也是被触及灵魂之日。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能够从源头上改变违法成本小、维权成本大的不合理现象,有效遏制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以促使企业自律的意义大于国家的监管。

但是,这并不是说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一定能保证企业的自律。对于理性经理人来说,在无利可图甚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他会放弃其行为;而对于非理性的行为人,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惩罚性赔偿,只对其有惩罚性而不具有遏制功能。因此,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仍旧必不可少。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是大势所趋

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具有促使企业自律的功能而备受各国关注。建立并完善具有本国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中国也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其次,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改变英美国家可以对中国企业要求惩罚性赔偿,而中国却不能对英美国家企业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状况;同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诸多领域中规范企业行为的需要。

中国能够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进步。但是,与“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中国目前无论从赔偿数额还是对不法企业的威慑效果方面来说,与英美国家都有不小的差距。设定赔偿上限使得这一制度似有鸡肋之嫌,对侵权者的惩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如果不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社会监督打假的积极性及加强企业自律就无从谈起。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要进一步将赔偿基数增加,甚至不设上限,并对何种情况下应该赔偿、如何赔偿做进一步明确。只有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才能真正对企业的不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只有维权所得大于维权成本,才能真正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只有进一步明确赔偿的条件及赔偿的方式,才能切实减轻维权者的种种困扰,增强维权的信心和底气。

同时,巨额的赔偿也能够促使律师与维权者达成某种协议,比如只象征性地收取部分律师费甚至免费提供服务,而在帮助原告赢得巨额赔偿后可以按比例抽成。在这种潜在巨额收益的刺激下,律师和维权者都会积极主动。当然,在此过程中,律师也要承担一部分诉讼可能失败的风险。

在《消法》修改前夕,再一次期待中国的“蚂蚁”们有朝一日能够撼动“大象”,这并不是为了挑战自然法则,而是为了给某些巨无霸一种“万蚁噬象”后的痛苦和恐惧,用以威慑以使其更能敬畏生命。对于企业而言,时刻充满对消费者的敬畏并不是坏事,整天围着消费者转,总比整天围着官员转更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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