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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版            中国盐业报道
 

2013年4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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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海盐化临沂受阻
工业盐再起硝烟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董秋彤

青岛金海盐化临沂受阻工业盐再起硝烟

本报记者董秋彤/摄

早在1995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199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只对食盐实行专营。但多年来,许多地区不仅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工业盐的经营也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致使因工业盐经营问题引起的案件不断。

日前,本报接到青岛金海盐化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投诉,称其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遭到了山东省沂水县盐务局的野蛮执法和无理干扰,不仅公司经营遭受损失,还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这样一个“夺盐”案例的再次上演,《中国企业报》记者前去做了详实调查。

客户躺着中枪

人身自由无端被限

青岛金海盐化沂水分公司何经理告诉记者,2013年3月13日上午九点左右,七八个沂水盐务局的人开着两辆面包车堵在了他们公司的门前,声称其公司违法经营工业盐,不顾阻拦且态度蛮横地闯进办公室,训斥恐吓正在工作的公司人员。这些人不仅在公司里强行拍照、录像,还查扣了货物。当天下午,盐务局的人又增加一辆小车和一辆货车,意欲强行拉走这些货物。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何经理他们只好关门停业。但随后,沂水盐务局的人又叫来了一名身穿公安制服的人查看青岛金海盐化沂水分公司的工商、税务等执照,经该公安警察检查解释,确认他们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后,才没有扣拉他们的货物。何经理委屈地说,“两辆面包车从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半一直堵在我公司门口,造成我们公司一整天都无法经营。”

事情却并没有那么简单,3月14日上午八点半,何经理又接到客户沂泰昌皮革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说沂水县盐务局已经将他们公司销售给该客户的工业盐扣押拉走,并当场口头告知罚款8000元。不仅如此,盐务局的人还将该公司的车间负责人和副经理强行押上车辆扣押至盐务局,一直到下午三点才将扣押人员放回,其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七个半小时。3月19日,沂水盐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客户实际罚款5000元。

“3月15日10点左右,我们公司将3吨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工业盐送给客户山东美猴王食品公司(用于锅炉除垢),沂水县盐务局先后两辆面包车尾随至该公司,有八九个人下车阻拦,不让销售并当场口头暂扣货物。”

谈到接连遭遇到的不正当干扰,身为青岛金海盐化沂水分公司的何经理难免义愤填膺,他表示,青岛金海盐化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是一个经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和税务机关登记办证的合法公司,我们守法经营,为何却受到沂水县盐务局的无理干扰和威胁恐吓?如果说我们经营范围不合法,国家为何给我们颁发营业执照?

为了弄清事实,记者赶到沂水县盐业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临沂市盐业局,在说明来意之后,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当日下午所有的局领导都不在家,而在记者的坚持下,一个负责工业盐的科长终于在电话中答应一个小时后回来。但是,一个小时过去了,这位科长始终不见人影,在记者的追问下,工作人员终于告诉记者,这位科长当日回不来了。

无奈之下,记者于次日上午又赶到沂水县委宣传部,希望宣传部能协助联络到盐务局的人。或许是迫于压力,在第三日的上午,临沂市盐务局主动致电本报记者,希望将采访提纲传给他们。

统一经营是否预示

垄断经营?

在临沂市盐务局随后给出的答复中,记者从中得出两条结论:第一,青岛金海盐化沂水分公司涉嫌违规,沂水盐务局正在调查取证;第二,沂水盐务局的行为有据可依,合理合法。而在后一条何以能够合理合法上,临沂盐务局给出的理由似乎也非常充分。

在他们看来,首先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而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授权解释:“轻工业部轻政法〔1991〕8号文件”规定“这里的‘统一经营’或‘统一组织经营’中的‘统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确定的一个盐业公司负责经营盐的批发业务,即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其次《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对于这两条理由,青岛金海盐化公司易水分公司却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临沂盐务局所依据的条例,特别是“轻工业部轻政法〔1991〕8号文件”中对“统一经营”的解释年代久远,国家随后在1995年就放开了对工业盐的经营管制。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固然不错,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工信部下发的指导意见更有权威性。

早在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刑他字第86号文中,就对江苏省高院就该省昆山法院审理的某工业盐非法经营案提出的请示做出批复。该批复指出:“《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1995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该院认定,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下转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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