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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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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一起简单案件遭遇5年诉讼拉锯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周余涛本报记者许健

陕西渭南:一起简单案件遭遇5年诉讼拉锯

为了追要保险公司赔付的理赔金,被接二连三的官司缠讼了近5年,而案件即将终结时,法院的一个裁定又将原陕西华乾生物有限公司总经理睢美侠拖回诉讼的起点。

协议处置保险理赔金

2005年7月22日,陕西华乾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华乾工贸’)法定代表人段民乾以自然人身份,和睢美侠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双方各自出资400万元,共同发起成立陕西华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乾生物’)。段民乾任董事长,睢美侠任总经理。华乾生物挂靠在华乾工贸名下,在华乾工贸内从事生产经营。华乾生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11月,没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华乾生物建成投产。

2007年1月26日,没有获得法人资格的华乾生物以华乾工贸的名义出资14400元,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简称‘太保渭南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800万的财产保险。

2007年4月6日,华乾生物生产车间发生爆炸,造成被保险财产严重毁损。2008年3月,华乾生物共同发起人段民乾去世。2008年8月5日,睢美侠与太保渭南公司达成保险理赔协议,太保渭南公司赔付保险理赔金3814504.22元。

2009年8月10日,睢美侠和段民乾的法定继承人代表段毅签订《关于睢美侠与段民乾合作组建华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产分配的协议》。协议约定,段毅方享有华乾生物尚存价值约48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支配、处置权;太保渭南中心支付的保险理赔金除段毅方已实际支取的40万元以外,剩余部分全归睢美侠所有。

然而,让睢美侠没有想到的是,为了这应得的保险理赔金,却让其在此后近5年的时间里一直奔走在各级法院。睢美侠说,面对华县人民法院(简称‘华县法院’)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渭南中院’)的系列裁决,真不知道还要坚持多久?

诉讼陷入拉锯战

因借款纠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县支行(简称‘华县农发行’)在华乾生物发生爆炸事故后,陆续向华县法院提出保全华乾工贸资产的申请以及请求判决华乾工贸归还借款的诉状。

华县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签发“(2008)华民初保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太保渭南公司赔付给华乾工贸的320万元保险理赔金。

2008年10月16日,睢美侠以自己应得的保险理赔金被华县法院错误冻结为由,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华县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定。

2008年10月30日,华县法院签发“(2008)华法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华县法院“(2008)民初保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太保渭南公司赔付华乾工贸的理赔金148.5万元。裁定书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睢美侠随后向渭南中院提起复议申请。但渭南中院却告知,此种案件不适用复议程序。

2009年4月,华县法院将被冻结的148.5万元保险理赔金从太保渭南公司划走。

2009年5月11日,睢美侠向华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暂缓划转被裁定错误冻结的款项。

2009年5月19日,华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睢美侠的部分执行异议。”裁定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中院申请复议。”

睢美侠再次向渭南中院申请复议的同时,也请求渭南市委主要领导督促华县法院依法撤销错误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系列裁定。

2009年10月27日,渭南中院向华县法院签发“督办函”,渭南中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裁定驳回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你院裁定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错误,应自行纠正。”渭南中院强调“建议你院在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后,审判结果之前,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款项不能兑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监督。”

睢美侠随即向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法院冻结的保险理赔金属于自己所有。同时,睢美侠申请华县法院回避。渭南中院批准了睢美侠的回避申请,并指定大荔县人民法院(简称‘大荔县法院’)管辖。

一个裁定又回到原点

2012年4月24日,大荔县法院签发“(2012)荔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大荔县法院认定,太保渭南公司赔付的保险理赔金归华乾生物所有,段毅代表段乾民的继承人和睢美侠之间达成的财产处置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华县法院划走的保险理赔款148.5万元归睢美侠所有。

历时近5年,诉讼缠身的睢美侠以为案件终于可以了结时,渭南中院的一个裁定又将案件拖回到原点。

2012年11月16日,渭南中院签发“(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9号《民事裁定书》”,以“案外人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为由,裁定撤销大荔县法院的前述判决。

对同一案件,渭南中院为何作出这样“出尔反尔”的裁定?

大荔县法院办公室毕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渭南中院既指定大荔县法院管辖,又裁定大荔县法院无权管辖同一案件的矛盾行为,作为下级法院不能置评,只能执行上级法院的裁定。

3月8日,渭南中院新闻中心连主任通过电话告诉记者,渭南中院撤销大荔县法院判决的裁定,实际承认了指定管辖的错误。渭南中院已将本案交给华县法院审理。华县法院已指派当事人最信任的法官审理该案。

睢美侠不明白渭南中院为何作出前后矛盾的法律文书,而对于华县法院能否公正裁决表示担心。“华县法院既然敢不执行渭南中院的督办,就有可能不依法作出裁决。”睢美侠说。

2012年11月14日,华县法院(2012)华法执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书》写明:“经请示渭南中院,同意扣划款先行给付申请人,遂于2010年5月28日支付给申请人120万元。华县法院收取了涉及350万元及408万元标的两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实支费18.5万元”。

事实表明,华县法院在渭南中院“督办”下仍然作出“同意扣划款先行给付申请人”的裁决,并收取了各种费用高达18.5万元。

渭南中院新闻中心连主任明确告诉记者,渭南中院的监督函依然生效。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前,华县法院不得支付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冻结款。

华县法院政工科马科长则对记者说:华县法院不会对抗上级法院的监督,写在裁定书上的文字,肯定有依据。

对于“华县法院收取18.5万元各项费用的依据”等问题,马科长表示,将由执行庭的冯庭长详细回答。

冯庭长告诉记者,孔法官才是案件承办人,由他负责回答记者有关问题。而孔法官告诉记者:“我已经退休了,不能代表华县法院对外说明任何问题。”到本报截稿时止,华县法院再没有任何人回答记者的问题。

睢美侠表示,将诉讼进行到底,期待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也会再次申请华县法院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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