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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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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进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骅张晓梅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进应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徐进

为有效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的犯罪行为,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进提交议案建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进行修正,明确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罪,降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定罪标准。

一、将生产、销售食品饮料,且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行为。

二、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追诉标准规定五千元为起点,降低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饮料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罪标准。

三、据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修正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食品饮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饮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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