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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版            中国食品报道
 

2013年3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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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最低消费变为理性消费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闻笛

将最低消费变为理性消费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出台,取消餐饮业“最低消费”的呼声越来越响。

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酒店、茶楼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如果说经营者制定最低消费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则无疑表明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乍一看,“最低消费”好像是市场行为,其实,它并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强迫消费,涉嫌违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低消费”,是商家单方面制作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声明。这跟中午12点钟退房等规定一样,是一种“霸王条款”,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餐厅包房所设的“最低消费”,究竟是“鼓励消费”还是“鼓励浪费”?答案不言而喻。浪费指的是不当的消费、过度的消费;消费不合理、不适度,过于夸张和铺张,消费便成了浪费;为了完成“最低消费”,那些含有暴利的高档菜肴(如龙虾、鱼翅之类),消费者只能照点不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吃不了,倒了算。这不是十足的“鼓励浪费”吗?“最低消费”是一个浪费的大坑。饭店大门八字开,大坑设在内,谁愿承受,请君入瓮,另加酒水费、服务费、开瓶费,斩你没商量。“最低消费”的最大买家是公款消费,最大的得益者是饭店。

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最低消费”也是一种乱收费,是一种霸王条款。它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公平交易权,浪费社会资源,助长奢侈之风,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最低消费”不合理,更不合法。不能因为提前向消费者明示了,就认为最低消费是合理的。最低消费是餐饮业获取最大不当利润的手段之一。

1月底,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制止餐饮浪费,是餐饮行业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大吃大喝,奢侈浪费,可能会为某些餐饮企业带来一时的畸形繁荣,但绝不是长远之计。只有始终坚持面向大众为主,依托理性消费,中国餐饮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那么,反对浪费,会不会抑制消费呢?陈德铭表示,反对浪费,杜绝公款大吃大喝,减少了公款消费和部分高档消费,但从中长期来看,会对消费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从国家来看,节约下来的经费会用到刀刃上,用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地方上。这些最终会转化为更高质量的消费需求,并激发更大消费潜力。他强调,靠奢侈浪费形成的畸形消费是不可持续的,扩大消费的根本依靠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面向大众的理性消费,而不是一小部分的高消费,甚至是浪费行为。因此,反对浪费和扩大消费不会产生矛盾,反对浪费最终会有利于扩大消费。

据记者了解,商务部近期表示,餐饮业同时设定包间费和最低消费并不合理,相关部门将清理、规范餐饮行业最低消费、包间费等乱收费行为。我们希望商务部的法规早日出台,加大处罚的对应性,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迅速制止“最低消费”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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