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税收行政权力关起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朱恒顺
要将税收行政权力关起来
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实行“税收法定”,即税收立法权由民意机关行使。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这也是将税收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必然要求。
应当承认的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是比较滞后的。目前我国的税种有18个,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项税种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规定的,其余的均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而且,全国人大关于税收立法的授权无特定目的、无特定范围、无时间限制,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既负责征税,又负责制定税收政策,这不仅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事关公平与正义,更会影响到税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因此,全国人大确有必要尽快撤销授权,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从而赋予税收以更高层面的正当性,这也是将税收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必然要求。
让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首先要对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应当提出一个总体的税收法律立法计划,有计划地予以实施。当前,可以考虑首先对“暂行”时间超过15年的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比如印花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进行评估,然后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启动立法工作。对于条件相对成熟、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比如增值税的立法,则应当加快立法步伐,尽早颁布实施。(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