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应按金融企业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
来源:中国企业报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金融企业管理
因身份地位不够明确,小贷公司至今不能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小贷公司应按金融企业管理,明确其“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2008年银监发23号文件中,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经营小贷业务,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其是金融机构,因此小贷公司至今不能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小贷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小微经济的融资困难,经地方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应该属于地方性金融企业。应明确小贷公司是“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由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共同颁发“地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执行金融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使小贷公司享受和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和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