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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求是金改
 

2013年3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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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需要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

来源:中国企业报  

金融稳定需要法律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加强立法来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但仍以临时性、应急性的政策和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常规化的方式,因此,制定《金融稳定法》非常必要。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但瞬息万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令金融稳定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潜在风险。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出台专门的《金融稳定法》,可资借鉴。以稳健著称的德国,2008年便出台了《金融市场稳定法》;英国议会也不断抛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和法案,加强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责任始终是其核心要义;欧盟也不断通过立法来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金融稳定法》应当对于金融稳定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法律框架,使得金融稳定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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