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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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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信贷资金安全加码

《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投保农业险将获税收、信贷支持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莹

《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投保农业险将获税收、信贷支持涉农信贷资金安全加码

有了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相关涉农经济主体要先考虑资产保全,后争取贷款扶持,这对于增加信贷投放保障和信贷资金安全,无疑具有深远影响意义。图为理财展中的一则农民贷款广告CNS供图

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成为保险行业又一新突破。

据悉,《条例》内容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专家指出,《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经营者即相关保险公司对于未来业务的发展有明确预期,但是,由于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底子薄,合作交易成本高;保险和信贷主体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且未充分发挥其作用,未来需递进式实行险贷合作模式并拓宽其合作空间。

保险公司看好农险市场潜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家保险公司表示非常看好农业险发展前景,目前正在加紧对市场和产品的设计。人保财险计划在农村设立1万个基层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此前已在陕西、山东开展苹果保险,在云南推出烤烟保险,在宁夏发展压砂西瓜保险等。2012年,阳光农险投入400余万元,在234个乡镇建立了“三农”保险服务站。

《条例》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承保和理赔两个方面来看,都需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内在条件。譬如,机构数量分布、承保能力、服务水平等。”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条例》实施后能降低农险业务经办机构的经营成本。”国元农业保险董事长张子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有了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相关涉农经济主体要先考虑资产保全,后争取贷款扶持,这对于增加信贷投放保障和信贷资金安全,无疑具有深远影响意义。”某地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明确表示,过去,部分地方政府为增强地方经济活力,总是片面强调涉农金融机构信贷要多投放,而对借贷主体的风险控制考虑较少。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分析指出,中国农业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势头非常猛,预计今年还将维持这种发展势头,但其发展主要得益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补贴范围及区域的扩大。

“目前,黑龙江的阳光模式已经初见成效,这种类型的试点将来有望大面积推广,像早已存在的渔业互保、农机互保也有待纳入体制内。而在推广过程中面临最重要的问题是完善其配套制度,例如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保险公司、机构、合作组织的资质审核机制,产品审查机制、大灾风险准备金的建立等。”庹国柱指出。

递进式实现险贷合作模式创新

事实上,早在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在国家惠农强农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涉农金融机构推出了部分“信贷+保险”支农模式的信贷创新产品。

“但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底子薄,合作交易成本高。”工信部副研究员吴维海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道,另外,保险和信贷主体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农村地区的有些银保合作存在商业性保险或明或暗地强制投保的问题,这既背离了商业性保险的自愿原则,又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成本,抑制了个别农户对贷款的需求。

专家指出,当前,各地真正意义上的涉农信贷存在总量不大、占比不高的问题。主要是当前“三农”经济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弱、保险覆盖面窄,因而涉农信贷与保险联手支农领域较窄、数量较小。农业保险在政策和法律双重推动下,其保险与抵质押结合相对较好的农业经济主体必然会大规模扩容。

“农业保险和涉农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创新指导,从政策层面上实现相互促进式对接,从产品设计上实现互惠式促进,保障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的合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吴维海指出,“涉农信贷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应当适应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现状,使得具有保险覆盖及风险控制保证的各类农业经济主体快速扩容,总量和种类都将超出现有水平。这也让对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需求更多更大,应加大涉农信贷创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加快推出更多适配对路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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