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已屡有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遇曲折,如华为、中兴等都曾遭到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拒绝,最终被迫放弃在美国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动。三一的阶段性目标即争取美国法院对此案审查权的实现,已经为中国企业投资美国探索出一条维权路线图。
三一诉讼案:
探路企业海外政企关系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艳蕊
三一诉讼案:探路企业海外政企关系
“这是一场我们不愿意、到最后一刻才不得不打的官司,但是,既然打了,我们就要将诉讼进行到底。打官司不是三一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维护企业权益,得到合理的补偿,要一个说法。”3月2日,在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第一次庭审情况媒体说明会上,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对媒体公开表示,“我们希望三一此举能促使美国政府更加慎重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更加透明公正地处理外国企业赴美投资问题。更希望这一行动能够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及投资提供借鉴。”
一直以来,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遇到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干涉,都是“投降”走人,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家表示,三一的阶段性目标即争取美国法院对此案审查权的实现,已经为中国企业投资美国探索出一条维权路线图。
中美法律攻防战
当地时间2月22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杰克逊签署了裁决结果,称“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Ralls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即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
自提出诉讼以来,围绕三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其核心是在721法案下,法庭到底有没有权力审查总统下达的行政命令。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依据721法案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
杰克逊法官就该案裁决指出:同意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公司继续要求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其禁止罗尔斯公司的一项风电项目的行政决定做出解释,下一阶段,法庭将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对Ralls财产予以剥夺进行开庭审理。法官的这一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即,尽管法庭无权推翻一项总统令,但对其实施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拥有司法审查权。
目前这一阶段性结果,直接打破了外界对依据美国721法条做出的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意味着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
“我想用一句流行的话———要把政府无限大的权力关到笼子里。”据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事实上,本次美国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裁定其拥有对此案的审理权,已经出乎我们意料,我们前期都已经做好了到美国巡回法院上诉的准备。这是对我们前期工作的巨大鼓舞。”
“美国也有潜规则”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称,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交易已经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该交易是目前为止中国公司规模最大的一次海外收购。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国庆分析认为,此项目的成功获批与三一诉讼案有关联。
“美国也有潜规则。”向文波表示,“美国有美国的方式,一切要按法律程序,这就是美国的潜规则。”
法官的裁决则表明,美国政府是无法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彻底打破了外界对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辖的误读。
在美国历史上,CFIUS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极其罕见。本案不仅打破了全球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诉CFIUS的“禁忌”,也令美国总统近50年来第一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法律诉讼。
过去,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遇到CFIUS干涉的唯一出路,就是“投降”走人,而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已屡有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遇曲折,如华为、中兴等都曾遭到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拒绝,最终被迫放弃在美国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动。
探路海外政企关系平衡
“我们希望三一此举能促使CFIUS更加慎重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更加透明公正地处理外国企业赴美投资问题。我们更加希望这一行动能够为中国企业在美开展业务及投资提供借鉴。”向文波说。
他表示,后续公司将继续按司法程序推进此案,直到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首席律师夏廷康指出,杰克逊法官在裁决结果上同时指出了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路线图,即发现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尽早提起诉讼。在正确的时间递交了诉状,并且具备正确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点,被认为是三一诉讼请求获得法庭支持的重要原因。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指出,这些年来中国的对外投资有了非常大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中国企业海外资产安全维护风险也相应在上升。他认为,未来十年内,中国会出现由于海外投资的损失而导致国内金融市场受到重大冲击的可能。“一方面是立足于我们对外投资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鉴于此前已经出现过的许多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