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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问政政改
 

2013年3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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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收入分配
加强再分配调节

访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优化收入分配加强再分配调节

继国务院批转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后,如何通过调节收入分配让财富分配更加合理成为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收入分配改革的难点何在?如何合理发挥税收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如何跟进?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

《中国企业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一直备受关注,你认为改革的主要矛盾有哪些?

贾康:收入分配是中国“黄金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凸显。具体表现为收入差距过大应该缩小,整体格局仍偏于“金字塔形”亟须向“橄榄型”转变,收入分配秩序的紊乱和不公尤其引起民众不满必须得到克服。

其实,邓小平同志晚年就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党中央国务院近年已对改进优化收入分配提出了一系列指导原则,不久前国务院批转了三部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新一届政府任期和更长时间内,会着力推进有关收入分配的改革和政策优化。

《中国企业报》:你对收入分配改革有何建议?

贾康:关于收入分配改革,我今年有个专门的提案。我认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保部应该抓紧做好收入分配《若干意见》文件批转后的相关方案和实施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组织和引导必要的专题讨论,鼓励研讨中的观点争鸣与深入剖析,以服务于科学决策。

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作为的空间主要是培育和健全市场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与环境,合理调节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和适当引导企业劳方与资方在工薪分配上的集体谈判等。在此基础上,政府优化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作为空间,是再分配领域,加强和优化再分配调节应作为重点任务纳入新一届政府的通盘工作部署和改革总体配套方案的设计。

《中国企业报》:在再分配领域,税收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贾康:在再分配的税收方面应该抓紧落实相关举措。

首先,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即法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均作申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利于应收尽收和降低税收成本。

其次,改革完善房地产税。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同时,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

此外,还应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这将有利于形成以经济手段促进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也间接地呼应了相关收入分配的优化。要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将有利于优化对于居民消费结构的经济手段引导,也间接地调节和优化了相关的收入再分配。

《中国企业报》:在再分配方面,社会保障和财政转移支付同样重要,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令不少人担忧,你认为应该注意什么?

贾康:在再分配的社会保障方面,我认为应该抓紧落实以下五方面:

第一,“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基金“互济”功能的蓄水池,提升到与统一市场匹配的全社会层级,消除低层级统筹时难以消除的劳动力流动壁垒,从而激发微观层面的人力资本活力,并加强整个基本养老体系的资金支付能力。

第二,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第三,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第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第五,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机制。

而在再分配的转移支付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加大教育、就业、扶贫开发等支出,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转移支付方式的运用,需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更多地筹集资金来支持,也需要在机制创新、加强管理中压低行政成本、提高支出资金的使用绩效。

《中国企业报》:最近,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很高,你认为应该怎样推进这项制度呢?

贾康:长三角、珠三角和部分地区在地方政府层面已经开始探索官员财产报告与公示制度试点。下一步应该积极推进他们的经验,推行新提拔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以利促进吏治整顿和廉政建设。如新提拔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得以全面推行,可以预计的是,20年内,在位的官员将几乎百分之百成为财产公示后才走上领导岗位者。

另外,在改革中需要逐步消除部分行业的过度垄断因素,提升相关收入分配制度规则的透明度,对于并非由市场竞争性机制产生的国企高管的薪酬和职务消费要加强上限约束和规则管理,对于“劳务派遣工”的待遇保障问题,应强调规范、透明和适当提高标准。

在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的通盘视野之下,加强对非工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引导和管理,严厉打击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走私贩毒、偷逃税收等相关的黑色收入,清理整顿规范种种“灰色收入”,其中合理的、需修正的,都应阳光化;不合理的则应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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