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化规模突出质量
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晨璐
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修订弱化规模突出质量
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官网上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第四任期(2013年到2015年)经营业绩考核标准的导向主要体现在指标设置上。完善这次考核指标的思路,是弱化规模、突出质量、强化管理、做强做优。
新问题新办法
随着“一五三”总体思路的深入推进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业绩考核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中央企业资产、收入规模较大,但资产使用效率、盈利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价值创造的考核导向有待进一步深化。
而且对不同功能、不同定位和不同作用的中央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增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战略目标,国资委进一步修订完善第四任期的《考核办法》。《中国企业报》记者对比了新旧两个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由原来41条增加到47条,考核的导向主要体现在指标设置上,分别体现在三个指标上。“年度基本指标,维持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不变;任期基本指标,保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取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更换为总资产周转率;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将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条款作了修改”。
业绩的优劣决定薪酬的多少
值得关注的是,《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与考核紧密挂钩的奖惩内容,业绩的优劣决定薪酬的多少。
将《考核办法》中“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晋级点”修改为“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进入C级”,以督促企业更加关注管理指标的提升。
同时,增加“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将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的规定。
此外,除国际化经营、自主创新外,对业绩优秀及在管理进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也给予任期特别奖。
而关于任期激励,是将“在综合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等内容写入《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考核激励效果,绩效薪酬延期比例也由原来的40%降低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