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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3年1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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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资法制监管
加快完善新型体制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蒋皓孟香

健全国资法制监管加快完善新型体制

1月15日,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黄淑和提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这是2013年各级国资委指导监督工作需突出抓好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

黄淑和指出,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是推动完善新体制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应当更加重视法规制度建设。

近十年来,经过国资委系统的共同努力,在立法机关的支持下,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下一步在深入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中,要适应完善新体制的需要,更加注重总结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并将经验上升为制度。学习湖北、山东的好做法,加快推动各地抓紧出台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不断探索健全国资监管各种制度规范。适时组织对现有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明确“立、改、废”的要求,努力为各级国资委行权屡责提供成熟完备的制度依据。

在去年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国资委主任王勇就批示过,“对标世界一流,深入推进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一步强化‘经营依法、决策问法’的理念,扎实开展法律管理提升活动,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各省级国资委纷纷响应,积极推动省属重点国有企业的法制工作,在法律顾问配备,经营决策合规合法,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法律纠纷依法处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例如,黑龙江省国资委在全国率先提出省属出资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任务,带了好头。广西、北京、辽宁、厦门、青岛等地国资委,陆续按照中央的指示,逐级召开法律监管工作会议,制定意见,下发通知,积极落实。

对于目前国资法制监管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需严加审视。例如法律监管主体监管权从哪儿来?怎样看待地方国企法律监管的成效?

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国有企业由谁出资谁便具有监管权。《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地方国资委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公司依法行使监管权,成为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管主体。而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的监管主体可依照公司的章程,向地方国资委提出派遣董事的建议,使其组成的董事会享有监管权。

因此,地方国资委监管权的行使分为直接监管、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例如湖北委托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受托监管部门,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地方国资法律监管的成效体现如下:有多少优质的法律政策影响了决策者和管理层最终的行为?国有企业经营能否保障员工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章程及附属文件的大框架下,能否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形成制度?能否与海外成功接轨?

地方国资委将管理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的解答,交给了企业顾问专家团。他们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专业的智力支持。但他们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例如,黑龙江国资委要求各地方国企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的职责定位,要求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再例如,青岛国资委要求地方国企可以设立兼职法律顾问,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顾问的独立性。

法律顾问要具有过硬的专业背景,要能够适应本企业转型升级、国际化经营发展的需要。地方国企应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招纳、储备和调用,要在领军人物的带领下,建成一支专业、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增强国资国企的法律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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