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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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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统一税收制度

1950年1月27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南林

1950年1月27日中国建立统一税收制度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并行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老解放区适应革命根据地在农村的情况设立的各个税种形成的一种税收制度;新解放区仍在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税法。而新中国成立后,需要建立统一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这客观上要求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以保证巩固新政权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务部在北京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等规定,后经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要则》指出: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全国实行合理负担,平衡城乡,统一税收,以利于革命战争的供给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全国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行使,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变更、自定。《要则》规定,根据5种经济并存、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的情况,决定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

至此,全国税收开始统一,我国新税收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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