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须根治“讨薪难”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胡海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须根治“讨薪难”
又到一年岁末,全国数以亿计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开始准备“大迁徙”,返回家乡过年。与此同时,农民工“讨薪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比如,1月9日,230名川籍民工从内蒙古、河北等地齐赴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讨薪;1月13日下午,位于长沙香樟路与圭塘路交汇处的香樟鑫都工地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数十名民工去工地讨要工资,结果三人被打伤入院…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根源何在
或许有关农民工讨薪的事件早已不算做是“新闻”,然而,诸多媒体关于农民工讨薪的频繁报道还是经常将我们带入悲愤与沉思。尤其是近年来,农民工们“塔吊讨薪”、“集体下跪”、“群体上访”等五花八门的讨薪方式充斥了报刊和网络,农民工以跳楼自残等极端方式追讨拖欠工资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其实,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早已开展专门的整治行动。每年年末,国家有关部门都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通知提要求。然而,为什么年年整治,却年年存在欠薪问题呢?
目前,中国有1.2亿农民工,数量十分庞大,他们组织程度差,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多数无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又缺乏相应的劳动法律知识,是社会阶层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无德企业的侵害。其弱势社会地位往往使拖欠者无所顾忌,因此,工资被拖欠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农民工自身弱势地位为企业拖欠工资提供了条件。然而,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监管机制的缺失却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中国目前有关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通知要求有很多,劳动用工制度规定也很明确,但是劳动监察部门并不能行之有效地监督用工单位执行,执法监督显得力不从心。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度规定仅在大型企业才能实行,而在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个体和私营单位则根本得不到执行。此外,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等待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务纠纷,使得一些企业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肆无忌惮、逍遥法外。另外,对拖欠工资的企业的惩处也不到位。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很少有地方对欠薪企业进行严厉惩处。这就使得拖欠工资的企业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一些企业当然“乐此不疲”、毫无顾虑地欠薪。
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监管机制的缺失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年年整顿却又年年发生的怪象。
应把“讨薪难”纳入法治轨道
农民工“讨薪难”这一痼疾的根除,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派生的新兴群体。农民工背井离乡进城务工,干着脏活、累活,以自身廉价的劳动力、自己的辛勤汗水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成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生力军。农民工辛勤务工只为了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养家糊口,他们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必须得到保障。
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外出劳务收入已经构成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新增长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则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挫伤了农民外出转移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必将阻碍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从根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收入。因此从国家层面来说,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刻不容缓。
但是,政府临时性的针对整治措施毕竟只是治标工作,不能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从根本上讲,必须要依据法律手段,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法规执法监管机制的完善以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对于农民工这样一种游离于城市边缘、介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工资被拖欠,已成为小康社会无法避免的痛。其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必须正视的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
从法律和机制上堵塞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才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社会顽疾,实现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