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地块闲置17年国土局未收回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海
宁波一地块闲置17年国土局未收回
“一块19亩的土地已经闲置长达17年之久了,期间几易其手却一直撂荒,也未被国土局收回。”日前,宁波一位资深房地产业内人士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而居住在该地块边上的宁波好运苑小区的居民们在向有关职能部门递交的举报信里亦能证实此说法。
土地变更竟盖土地局内部处室章
“这块地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民乡七里垫村和东郊乡矮柳村交界处,现为中山东路与桑田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达12796.7平方米,折合19亩,从1995年4月就开始闲置。”上述宁波资深房地产业内人士说。
零散的公开资料显示,该地块在1995年通过国有土地划拨方式出让给宁波高新技术实业开发公司(下称“宁波高新实业”)。
好运苑小区居民代表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宁波高新实业获得该地块闲置达6年之久后,于2001年11月把该地块以900多万元转让给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茂集团”)使用,华茂集团业务涉及教学具和基教仪器装备及科普产品生产,民资办学、教育理论服务等。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华茂集团成立于2000年10月13日,注册资金为5600万元,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为徐万茂。
《中国企业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辗转获得一份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12月7日签发、编号为甬国用2001第21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宁波华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权限为国有出让。
而在华茂集团官方网站上写明,宁波华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华茂集团的核心企业。
《中国企业报》记者发现该证的记事一栏内容里,赫然出现两次变更事项。
一次是在2006年:根据甬土资延2006第001号,本证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底止,所盖的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变更章。
另一次是2012年5月8日:根据甬土合补(2012)9号补充合同,同意本项工期调整为2015年6月30日前。这次所盖的并不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变更章,而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与地籍管理处内部章。
当《中国企业报》记者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贺敏杰询问为何两次变更时间之间间隔这么长,同时最后一次变更为何没有盖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变更章,而是盖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内部处室章时,贺敏杰沉默不语。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向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咨询后得知,2008年到2012年将近四年时间里必须要在记事栏里充分体现出来,而不是一步跨到2012年后再显示变更,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处室公章不能代表国土局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甬土合补(2012)9号补充土地合同能否出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士声称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地块规划多次变更
好运苑小区居民代表对《中国企业报》记者称,他们在1998年前后购房时,该地块的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已经有定论。
而在其后,宁波市规划局在没有征求周边业主的意见情况下三次修改并批复了该地块的规划变更(包括容积率、层高、绿化率等内容)。
《中国企业报》记者通过宁波市规划局对外发布的零散数据经筛选整理后发现,华茂集团是以建设华茂科学教育研究中心(华茂广场)为名进行项目申请,其总建筑面积为64399平方米,计划总投资约4亿元,将于2016年建成投用。
而当初该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2.2,建筑密度是31.8%,建筑高度是50米,并在2004年年初获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到2005年4月12日,宁波市规划局突然把该地规划控制指标调整为容积率3.5,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建筑高度为100米。
在好运苑小区居民强烈反对下,宁波市规划局在2012年5月3日第三次把该地规划控制指标再次调整为容积率3.5,建筑密度是35%,绿地率为30%,建筑高度为71.05米。
好运苑小区居民认为,“这相当于把这个地块高价再卖了一次,提高了容积率、层高等,侵害了周边业主的合法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规划部门在做“分区规划”时,应事先有“规划指标要求”,明确规定某一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间距”等要素。而开发单位在拿地前,必须要严格按此出项目设计方案。否则在报规划部门进行审批时,就会通不过。
但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该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可地块面积不大,开发单位觉得不适合开发,因此几年来一直想调整用地性质为‘办公用地’。可真要改变用地性质,哪有那么简单?”
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否合规?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11月19日给好运苑小区居民回复信访中提及,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华茂集团)2006年9月申请补交土地手续,11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签订了补充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了4500余万土地出让金。
至于上述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因为变更了土地性质,还是增加了建筑面积,还是两者皆有之,《中国企业报》记者从正式渠道至今没有获得准确的说法。
但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