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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            论衡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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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监督制度势在必行———重提“低成本的反腐败措施”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杨帆

财产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呼声颇高。

十八大之后全国人民对新的领导集体翘首以盼,希望在2013年两会期间能够通过关于不动产的“阳光法案”,并有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配套措施能有效实行,不让人民失望,以确立新领导层的威信。

财产监督制度分为两项,第一,官员财产公示。根据台湾经验,主要是包括官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和已成年子女,由于有了自己生活的独立来源,不在公布之列。登记的主要是房地产、股票、存款和债券,不包括黄金首饰字画玉器等。

有人提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道官员们不会转移财产吗?这就需要更加广泛的财产监督,即全民财产登记(不用公示)制度。这项制度其实非常普通,是税收制度的一部分。房地产税、遗产税都是需要财产登记的,不登记或用假名登记,即为隐瞒财产逃避税收,已构成违法。我们不能怀疑制度建设的效果,长期坚持,鼓励举报,不断进行清查,必有良好效果。

这样做,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大量匿名和非法财产提前变卖,以投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本外逃可能诱发抛售股票房地产,挤兑外汇和人民币。要知道,非法或者灰色财产收入巨大,但大部分由于外汇管制,还是留在国内的。因此在财产登记与公示制度施行以前,不能以“人民币国际化”的名义放开全部外汇管制,给庞大的非法财产开绿灯。反而应强化相关管理,限制财产的变卖与转移。国家必须对在此期间大量变卖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惩罚,防止法令未出财产先行转移的情况。

改革有红利也有风险,有相关利益。大家头脑要清醒,前些年以改革名义损害国家人民利益,被一小撮权贵谋取利益的改革已经不少,严重损害了改革声誉,使整个社会丧失了改革共识。以后不能再搞这样的所谓“改革”,主观上为权贵阶层谋取利益不行,客观上导致这样的结果也不行。

第二种情况,就是真正进行了财产登记与公示,会有大量非法的、用假名登记的房地产无人登记,作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这不是没收私人财产,而是收回无主财产。目前揭发出许多地方干部拥有十几套房产,可进行重新登记,在一定期限内放弃登记,即等于退还国家,对于贪污者可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样做,实际上就是“赦免”了他们的“原罪”,只不过没有公开宣布而已。“原罪”不可能公开宣布赦免,这会损害国家的合法性。但是,也不能用文革或者重庆的办法悉数剥夺。

讲法律又有智慧的办法是对于历史上的原罪问题,给贪污者一个赎罪的机会。在一定期间内允许他们重新登记财产。贪污或者多占者本人可以不去登记,法律也不再追究。这样做,等于就是交出一部分贪污的财产,免去了法律的惩罚。这就是我在15年以前就提出的所谓“低成本反腐败”。

有些激进人士又要批评这样做太“不彻底”。殊不知比起极其巨额的非法财产或者灰色财产,权贵们能公示一部分,交出一部分,已经很不错。大部分来源不明的财产,不可避免地会转移,我们也只能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对于历史不可能有太严厉的清算,尤其没有必要严厉处罚人身。以新的制度结束前一时期权贵资本主义利用改革造成的严重腐败和两极分化,收回一部分财产,约束后人不得再犯,是我们的目的。

对于有人检举,证据确凿的案件,当然要依法处理,党和国家一直也是这么做的,而且应有保护证人和鼓励检举的具体措施。

法不责众,重在预防,普遍性的财产监督制度,包括官员不动产公示,公民不动产纳税登记在内,是国际惯例,刻不容缓必须要建立。在过渡期要结合中国实际,灵活处理33年历史形成的既得利益,否则就行不通,或产生严重副作用。经过重庆模式的折腾,希望中国人再处理重大问题的时候魄力不减,再加上智慧与灵活性。这方面,中国改革已提供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这次是一次巨大的考验。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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