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3版:商业管理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3版            商业管理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于这些过度消费、假公济私式的消费的治理,我们必须在“职务消费”本身的界定上下足功夫,哪些可以算职务消费,哪些不能算,必须有一个清楚的界定。不然,即使有再多的禁令和规定,恐怕也难以刹住借职务消费假公谋私的歪风。

治理金融高管“职务消费”乱象应从界定入手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孟书强

治理金融高管“职务消费”乱象应从界定入手

王利博制图

11月21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关于国企领导层的职务消费向来就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也是中央治理的重点。针对国企领导层的职务消费管理,过去中央层面已经出台了多个规定。2006年国资委就下发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该群体的职务消费再提新要求。今年5月,多个部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列出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车等多条有关职务消费的禁令。

中央层面屡屡出台新规,一方面显示了中央治理国企领导层职务消费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个我们不太愿意直视的事实:我们治理职务消费的理想并没有完全照进现实,目前国企领导层职务消费仍是一大顽疾。公开资料显示,包括金融央企在内的众多国企中,不少国企管理层的职务消费并没有公开透明,存在项目杂乱、支出随意、管理失控等问题。

毋庸讳言,我国国企领导层是一群特殊的“企业家”。一方面,他们掌管关系国计民生的国之大企,是企业家;另一方面,他们往往具有行政官员的背景,多数都有行政级别。在某种意义上,国企领导层和行政官员一样,消费的也是公共财富资源。国企领导层职务消费混乱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还隐藏着腐败,甚至拉大了收入差距。

年底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就要出台,选择这样一个时机,多部委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被认为是中央层面再次针对国企领导层职务消费治理祭出的重拳。暂行办法相较以前的规定更细化,也更有针对性,我们有理由对其抱有一份乐观;然而,这次依然没有就“职务消费”本身作出界定,让职务消费的治理的前景多了一些黯然。

对职务消费本身的界定,一直是职务消费治理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中央层面屡出禁令却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们对职务消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就像外界所说的“职务消费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职务消费成了一种“不揣腰包的腐败”。

所谓职务消费,简单地说,就是因职务需要而进行的消费。职务消费的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员、职员,职务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官员、职员行使职务的需要。职务消费大致有三个层次:一是必要的消费;二是过度消费;三是完全假公济私的消费,只不过借助职务之便而已。必要的消费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该的。民众痛恨职务消费的乱象,痛恨的是过度消费,更是指假公济私的所谓“消费”。

2004年,由华信惠悦公司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调查的国企领导人薪酬调查的报告中说:隐性收入和职务消费已成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和主要部分。在不少国有企业,包括住房、汽车、通讯、勤务人员乃至公务宴请、出国考察、旅游、体检、疗养、办公室装修等,均可纳入职务消费范畴。这家薪酬调查机构评述说:“据保守估计,国企领导的职务消费额一般是其工资的十到二十倍。一些隐性收入已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甚至涉及侵吞国有资产或侵害企业所有者利益的违法犯罪问题。”

对于这些过度消费、假公济私式的消费的治理,我们必须在“职务消费”本身的界定上下足功夫,哪些可以算职务消费,哪些不能算,必须有一个清楚的界定。不然,即使有再多的禁令和规定,恐怕也难以刹住借职务消费假公谋私的歪风。

在职务消费的界定上我们不妨取取德国的经。据媒体报道,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因为离婚三次而“财气大伤”,为了省钱,他私事外出时一般都乘火车,有时干脆开着自己老掉牙的“大众”,德国政府给他配的高级防弹轿车因为不是其个人财产,如果周末使用必须自己按规定付费,所以在郊区,时常能看到这样的奇怪场景:一辆破旧的大众在前面开,后面跟着一辆防弹的豪华轿车,上面坐满了保镖。

在某种意义上,多部委这次出台的禁令,只能算国企管理层职务消费治理迈出的第一步,下一步还有不少的事情要做。笔者认为,下一步我们不妨就先从界定职务消费本身开始。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