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价外征收监管环节遭遇新考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莹
成品油消费税价外征收监管环节遭遇新考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近日在公开场合表示,将推进消费税改革,或将试点在加油站对消费者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这被市场人士视为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的信号。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如何监管则成为改革环节中最为困难的一环。而这也是消费税由“价内”改“价外”迟迟无法改革的原因之一。
“价内”征收存重复征税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即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由炼油企业代缴),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据悉,当时是考虑到90%以上的成品油生产者集中在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家企业,在生产环节征收,征管难度小,征税成本也低,因此确立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原则。
工信部副研究员吴维海向《中国企业报》记者透露,“2012年1月至7月中国汽油产量为5008万吨,若在产品全部销售出去的前提下,炼油企业要替消费者代缴总计500亿元左右的消费税,该部分费用极大地占用了企业生产环节的资金。”
据了解,国内成品油价格中除了消费税,还包括增值税和城建税等其他税金。在企业折算增值税时,是按照销售额的17%计征;城建税则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分别按增值税的1%、5%和7%不等征收。由于当前消费税是“价内”征收,所以增值税等其他税的征税基数均是已经包含消费税的价格,导致消费税重复征税。
“价外”征收将减轻炼油企业赋税成本
对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某大型石油集团相关人士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炼油企业态度非常积极,由于高油价是舆论质疑两大石油集团暴利的重点,因此两大集团非常愿意抛开替消费者代缴的巨额消费税这一包袱,以适当缓和近年来的舆论压力。”
有市场人士分析,消费税改革若真正实现价税分离,最大的受益方应该是以两大石油集团为首的生产单位。分析认为,对炼油企业而言,或降低缴税的资金占用,减少企业成本。
若实施消费税价外征收,那么该税种就会由“隐性”税收转为“显性”税收,也就是出现谁消费谁缴税的局面。
而对终端经营的加油站而言,价外税或使得不同性质的加油站实行统一税率,提高了加油站市场竞争的弹性。
“成品油价外收税,从税收平衡与管理的角度来看,能降低企业偷漏税的冲动,加大终端机构对税收监管的工作配合,从而更好地调整国税和地税的关系,有利于征收石油消费的税款,有利于增强税收调控杠杆的作用,更好地优化财政收入分配的结构,提高国家通过税收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引导和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分配与管理机制。”吴维海指出。
操作细节仍需商榷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如何监管则成为改革环节中最为困难的一环。而这也是消费税由“价内”改“价外”迟迟无法改革的原因之一。专家指出,在征收环节无法完善的监管情况下,消费税的改革极为困难,税务部门监管与征收,成为了改革的最大障碍。
吴维海表示,“价外税是多年来在探索和积极推动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未来的管理常态模式,但是,如何实施、具体税收和比例高低等还有待于有关部门进行细致的测算和试点,才能全面推行。”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如将征税环节下移到消费环节后,由于纳税群体随之扩大,这无疑增加了征税的难度,因此“能否对零售环节成品油消费税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转变成败的关键之一”。
据了解,燃油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在生产、进口和零售三个环节征收,具体在哪个环节征收,和该国成品油生产的体制、征税目的等有关。安迅思息旺能源分析师廖凯舜认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可以先从炼厂转移到批发企业环节。从批发企业领域征收,这样操作相对实际,难度也小一些,也可以阻止偷漏税的现象。
业内人士认为,批发环节征收从各个方面而言,都优于零售环节。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燃油批发企业在全国分布相对平衡,跨省销售较少,相对于零售环节的难以监管,批发环节征收无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