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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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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荣华月饼或面临退出大陆市场尴尬

粤港“荣华月饼”商标案最高院判定归属顺德荣华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黄春兰

粤港“荣华月饼”商标案最高院判定归属顺德荣华香港荣华月饼或面临退出大陆市场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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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荣华使用“荣华月饼”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利,还是涉嫌侵犯顺德荣华的“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给这场长达14年的商标争议一个明确的答复。

在9月20日,记者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在广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表示,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撤销广东高院的错误认定。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顺德荣华是“荣华”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目前,顺德荣华方面已经向香港荣华在广州、东莞等地19家经销商发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告知函,要求相关经销商立即将涉嫌侵权“荣华月饼”产品全部从商场柜台撤下并销毁,不得销售。尽管如此,顺德荣华表示,在适当条件下,不排除跟香港荣华合作的可能。

最高法院认定“荣华月饼”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14年来,两家“荣华”商标争议备受外界关注,关于“荣华”商标权属问题系列案件,两家企业从东莞中院一路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从国家商评委一路打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其中涉及香港、东莞、顺德、中山、广州等多地的企业。

双方争议焦点是: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顺德荣华方面认为,顺德荣华享有国家商标局依法授予的“荣华”注册商标权利,“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顺德荣华,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月28日作出的(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关于认定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民事判决。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是香港荣华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关联企业。

顺德荣华方面表示,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顺德荣华作为在国内“荣华”注册商标的企业,是第30类“糕点、面包、月饼”等商品享有“荣华”、“荣华月”商标的唯一权利人。未经顺德荣华授权许可,任何人在糕点、面包、月饼等商品类别上使用“荣华”、“荣华月”标识,即构成商标侵权。这意味着两家就此问题的争论可以“尘埃落定”。

专家观点:商标注册登记制度不能挑战

粤港“荣华”商标侵权案也得到知识产权学界的极大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蒋志培就表示,无论在港澳台还是内地企业的商标,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必须以具体法域内的法律为准绳。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很强,应当有这种自觉的地域保护意识,本着这样的法律原则,各类企业要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各得其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则通过苹果ipad商标纠纷案件做对比。苹果公司市值有6000多亿元,是世界第一强,但唯冠公司只是一个濒临破产的公司。由于唯冠的ipad商标是合法登记注册的,苹果公司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购买。刘春田就认为,注册登记的制度显然是不能挑战的,登记制度是稳定财产秩序的根本制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高级法官程永顺则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只是一个未注册商标,那么粤港“荣华”之前的纷争实质是“一个未注册商标和一个注册商标在打架”。对于商标的排他权益,程永顺认为并不是哪一商标大就保护谁,商标小就不保护,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商标法》是用来保护市场的,商标战打得越长,对企业的伤害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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