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02版:宏观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02版            宏观
 

2012年9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特供”商品重出江湖

来源:中国企业报  

“特供”商品重出江湖

(上接第一版)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百度上搜索“特供酒”字样,显示相关信息近90万条,而输入“人民大会堂专用”后,相关信息高达97万多条,涉及的商品从毛巾、矿泉水、瓷器、牛奶、酒、火柴甚至电脑,几乎无所不有。

“特供”酒多出自茅台镇

据悉,酒类是“特供”产品最多的细分行业,在众多“特供”产品中卖得最好的是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钓鱼台国宾馆“总统酒”和中南海“内招”酒,这些酒产地均为茅台镇。

方德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孟跃表示,全国95%的白酒企业都有特供产品,特别是山东、河北等省的特供产品最多,这些产品通过团购、市场零售等渠道销售。

从大超市、商场等传统渠道高调销售“特供”商品转入互联网、专卖店渠道,的确反映了“特供”商品的现实处境。

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10月中旬,针对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重申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

3年后,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局再次启动了专项行动,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专供”、“特供”专项标识,其中重点排查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和饮料等日用消费品。

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下,鲁花、燕京、三元、王老吉等多家企业产品包装上突出显示的“人民大会堂”字样悄然失踪,或换装、或用贴纸遮住,如同救急的创可贴,特供、专供滥用的情况得到遏制。

然而,时至今日,“特供”商品再次沉渣泛起。

事实上,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因为数量太大,监管部门很难监管,“特供”的链条没有完全断掉:就在国家四部委清查特供牌的同时,又有中介想出新招,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向企业广泛推销一款新的特供产品使用权,即年仅交25万元管理费即可贴上“国家行政学院特供产品”的特供标签。

此外,历史博物馆、全国政协礼堂、中央党校等,都在中介的考虑范围。

揭秘“特供”马甲

“特供”商品为什么会产生?商家又是怎么获得“人民大会堂特供”等名号?其背后又有什么样的秘密?

将“人民大会堂专用”等字眼用于商业宣传,在国内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

业内人士介绍,营销是企业想方设法与“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中南海”、“国宴”等名字扯在一起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加消费者信心。虽然如今物质极大丰富,但“特供”的名号在消费者心中仍然保有“有地位、质量好”的印象。而“人民大会堂特供”这块金字招牌比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名号强得多,对于产品促销非常奏效。

营销专家李光斗表示,“特供、专供”并非一个自然形成的市场概念,“人民大会堂”、“国宴”这些字眼标志具有特殊的政治含义。使得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迷恋于“特供、专供”所带来的“尊贵、品质、安全、身份象征”营销虚荣溢价。

据披露,政府机关一般不会与使用者直接接洽,主要是国家机关下属关联公司或公关广告公司运作。国内市场上的“特供”、“专供”产品可花钱购买,叫价最高的便是授权“人民大会堂”特供、专供,一年要花500万元;其次如“钓鱼台国宾馆”专供,一年叫价300万元左右。只要有企业愿意出钱,还有不少专门运作特供项目的公关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

此前,对于商家如何获得“人民大会堂特供”,鲁花集团曾表示,从1995年开始,北京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就独家得到了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授权,从事该项广告业务。商家只要从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取得了“证明”,获得一定期限的授权后,就能在期限内将“人民大会堂”字眼用于商业宣传。鲁花集团就是以此方式取得的。

记者了解到,部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遭到广泛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指出,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即广告不得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也违反了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彻底杜绝这些再次泛滥的“特供”商品?

快速消费品行业营销专家肖竹青认为,从根本上来说要教育消费者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广告法》,把好商标注册关。

对于生产厂家而言,决定品牌价值的并非各种虚名,最好的招牌就是可靠的质量。

此外,那些交了大笔费用获得“特供”商标的生产企业,势必会提价,真正埋单的是广大消费者。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抹掉自己头脑中的“特供”意识,做到理性消费,这样,“特供”商品就会失去市场。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