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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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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博弈 PE监管难题仍无解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马宁

多头博弈 PE监管难题仍无解

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订座谈会,会上达成的共识是,投资上市公司和股票的PE机构纳入《基金法》没有异议,但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PE机构是否纳入监管却引起较大争议。

PE如何监管

《基金法》修订草案中提出,为规范基金业,特别是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遏制各种名目的非法集资,加强基金业监管,加大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现行《基金法》进行修改。

据创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即使为私募基金立法,也应该单独立法。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不同、盈利模式不同、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不应放入同一部法律。而创投界人士则表示,《基金法》将PE纳入监管范围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够按过去发牌照管理证券基金的这种方法。如果是把私募股权基金全部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大的。

长城证券研究总监向威达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私募基金行业才能健康发展。这个草案让阳光私募产品获得了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变原先监管缺位的窘境,使行业能更规范的运作,从而树立行业公信力;另一方面,私募纳入监管,也将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障碍,如信托股票限制账号的放开、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

北京嘉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智捷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股权投资不单单是个投资方式,尽管有着集资的外表,要用法律方式对其规范化,这样其活动方式其实就是公开了。PE纳入《基金法》,进而也可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比如说,城市里的小广告,它们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有需求,如果规范了,对社会来说是件好事。

专家:PE纳入基金法利好颇多

此前,由于缺少法律的募资通道,目前的证券投资类私募都是通过信托公司处取得账号,通过信托理财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支付给信托公司账号使用费以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据私募人士反映,信托公司并没有给予其更多的服务,销售、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完成的,这就导致固定收入被卖牌子的人拿走,私募只有盈利取得分成才能分成,才能养人、租房子。

向威达表示,修订后《基金法》最大的意义是确定了私募基金的三种募集形式,即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享受到和投资公募基金或信托的同等政策,而公司型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也将和现在公募基金一对多及券商理财一样享受同等待遇。PE纳入《基金法》无疑会降低交易成本,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E将会获得巨大的免税好处。

陈智捷认为,PE纳入《基金法》的意义是将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投资、再投资和融资。

业内人士指出,《基金法》的修订虽然引起了不少争议,但总体来看,这些修订顺应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趋势,有利于证券投资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各方都需要从中国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待相关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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