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失败浙江再现企业主跑路事件
来源:中国企业报
投机失败浙江再现企业主跑路事件
(上接第一版)
芜湖盛科以为企业担保为由向企业进行硬性借款,同时以经营需求资金向民间进行借贷,导致对外担保的债务有2亿多元到期无法偿还并不能履行代偿责任,致使其资金链断裂,潘绍江直接损失达2000万元。
2010年8月23日和9月20日,潘绍江又在河南省淮阳县工业园区内分别创立了河南永在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永在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分别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法人代表都是他的妻舅楼永财。
几次投机失败,让潘绍江面临四面楚歌,其主营公司浦江宏业也因资金链断裂,处于半停产状态。
更让潘绍江头疼和后怕的是,浦江宏业在工行浦江支行、浦发银行浦江支行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浦江信用社共有8200万元的贷款面临坏账风险,而其背负的8000万元民间高利贷借款合同,也已无力履约。
此外,浦江宏业对外高达1.54亿元的担保金,也同样无力负担,因此,工行浦江支行总共有2.04亿元的坏账风险。
为避免银行封产,潘绍江在7月8日跑路前的5天之内以月息3.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突击”吸收了2380万元民间资金来付清工商银行浦江支行的部分到期贷款。
同时,其历年来逐笔借入总额达到6000余万元的民间资金同样也无法偿还,致债主堵门。
82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民间高利贷集资,1.54亿元对外担保额,这一切,让资金链已经断裂的潘绍江,在7月8日终于选择了“跑路”。
跑路后的半个月后,因迫于国内各方面的压力和当地政府游说及承诺,偕妻子一起回到了国内,其护照主动交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涉嫌集资诈骗,警方不予立案
8位民资债权人在得知潘绍江回国后,纷纷到浦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潘绍江的欺诈行为进行立案。
民资债权人普遍认为,潘绍江明知道自己已经无力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情况下,却继续以高达3.5%的月息来吸引借款人,并收到高达数千万的借款,所有行为已经形成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使用诈骗方法来进行非法集资,应该达到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12年8月12日,浦江县公安局签发编号为浦公刑不立字(2012)10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浦江县公安局认为民资债权人控告潘绍江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孟建坡告诉记者,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而对于潘绍江是以单位行为来集资诈骗的,只要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必须应当立案。
浦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曙光对记者说,浦江宏业之所以没有让破产,是因为当地政府担心会引发连锁反应,所以管委会一直在督促张曙光加快债务的处理,能够早日开工。
浦江宏业的债务解决有无良方?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