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始终无法理解曾宪贵怎么突然会变成玉林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的头目,对于法院判的这些罪名,他们自始至终都认为“莫须有”。
广西玉林:民间借贷引发的“涉黑”大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海
广西玉林:民间借贷引发的“涉黑”大案
王利博制图
盛夏的广西玉林骄阳似火、酷热难耐。
羁押在博白县看守所的曾宪贵等待着上诉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玉林中院”)对他的终审判决。
2011年12月23日,博白县人民法院认定曾宪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违法所得1005.5万元,并处罚金1530万元。
家属始终无法理解曾宪贵怎么突然会变成玉林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的头目,对于法院判的这些罪名,他们自始至终都认为“莫须有”。
一位广西警界高层知情人士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曾宪贵的案子是典型的借用公权力之手来达到清除债权人目的的案例。”
祸起400万元借贷 “今年只有45岁的曾宪贵,虽身材矮小瘦弱,但精明强干,为人也很随和低调,从不在外惹是生非,对待朋友和左邻右舍很重情重义,经常有人来他家喝茶、聊天。”曾宪贵的邻居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1999年年初,曾宪贵到广州创办广州市明智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明智行”),主营房地产中介代理,附带室内装饰设计。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广州明智行成立于1999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人代表殷薇。“广州明智行实际操盘手是曾宪贵,因他对房产中介行业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理解和把握,看的地段和楼盘又非常准,因此在经营过程中斩获颇丰。”广州房产中介资深人士这样评价他。
到了2005年底,广州明智行旗下就已有三个子公司。在广州发展的规模是越做越大。甚至在2005年间,还承包了三家医院的专科门诊,包括广州江南消化病医院的肝病专科诊室。“与曾宪贵关系一直处的很不错的北流老乡郑新,在得知曾宪贵在广州发财并有了很多闲钱,就以开矿山缺乏资金为由多次找过曾宪贵借钱。”知情人士刘彩(化名)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刘彩透露,郑新是北流市蟠龙抽水站停薪留职职工,现为北流市鸿运铁质土粘厂的供销员。他分别在2008年3月、5月、7月和8月向曾宪贵借款6次,数额不等,累积到2009年1月借款总额已达到400余万元。
刘彩说,在2009年9月间,还有一位北流市吉利石场(下称“吉利石场”)实际控制人蒙志祥也多次找过曾宪贵。
蒙志祥承诺,只要曾宪贵同意投资入股,就把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甚至可以把法人代表邓军换成曾宪贵,并拥有吉利石场的50%股份和经营管理权。
工商底档显示,吉利石场成立于2007年10月25日,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注册资金为30万元,成立之初法人代表为冯日荣。
在法人代表变更一栏里写明,从2008年8月11日开始,法人代表变更为邓军;到了2010年8月9日法人代表再次变更为梁广泉。
多位当地知情者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邓军是蒙志祥的小舅子,而梁广泉是蒙志祥的妹夫。“由于曾宪贵把心思都用在吉利石场经营上,吉利石场从开办之初的亏损很快扭亏为盈,所以曾宪贵在经营吉利石场这段期间一直没有向郑新催要过借款。”刘彩说。《中国企业报》记者在曾宪贵起诉郑新民事调解笔录和调解书中看到,在2010年5月初,曾宪贵得知郑新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原登记在北流市造纸厂名下,位于北流市北流镇沿江北路的【北国有(2006)字第09—187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将被玉林中院执行拍卖。
曾宪贵于是在2010年5月12日向玉林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玉林中院判郑新归还当初400万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
玉林中院在5月19日上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还款协议,同时下发编号为(2010)玉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上写明:经玉林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郑新自愿在2010年5月22日前归还曾宪贵200万元;5月25日前把剩下的200万元归还,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因考虑郑新经济比较困难,19400元受理费均由曾宪贵来承担。
经济纠纷引发刑事立案
曾宪贵满怀着希望郑新能够履行诺言,按照法院调解协议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其欠款。
让他意想不到的是,郑新却在2010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走进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下称“玉林刑侦支队”)大门,向玉林刑侦支队进行报案。
报案理由是因为借了曾宪贵的高利贷,不能够按时归还,还被非法拘禁。
在这份询问笔录中,郑新声称在2006年11月或12月份间,买下位于北流市城南路的北流市印刷厂2048.52平方米地块。举牌价是1500万元,而实际上只花了不到八九百万元。
郑新说,因当初资金无法进行周转,便向曾宪贵进行协商,借500万元进行周转。同时要求曾宪贵直接把这500万元打进北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北流国土局”)竞买保证金账户中。
北流国土局工作人员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城南路原市印刷厂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时间是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19日,根本不会在2006年11月或12月份间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951万元,竞买保证金就达到200万元;每次竞买报价的递增幅度为10万元及其整倍数,至于成交价肯定是超过1000万元的,而且是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来确定竞得人。
当地和郑新有多年关系的一位知情者说,郑新当时借款时确实是向曾宪贵承诺过的,不然曾宪贵是不会这么轻易地把钱借给他。
可惜,当郑新顺利地从北流市信用社获得1000万元贷款后,却并没用立即归还曾宪贵500万元借款,而是拿去填补其属下一家企业的经营亏损。
在一份询问笔录中郑新说,因当时不能够按时归还钱款,从2009年1月19日那天就被曾宪贵等人非法拘禁在北流市金荔大酒店某个套房,直到21日下午6点左右才被放回家。
曾宪贵一审辩护律师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2009年1月19日,曾宪贵见郑新一直欠钱不还,多次打他手机均不接电话。因曾宪贵当时在广州,于是让其亲弟曾宪军去问一下郑新什么时候还钱。况且郑新的两个儿子郑积云和郑积雨在笔录中都证实父亲在1月22日的前2天都是在家里,甚至蒙志祥等人供词中也证实郑新在1月19日晚上回到家。”
但在北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5月28日《呈请立案报告书》里却写道:2010年5月27日,住北流市城南一路的郑新到公安机关报称,2006年为做生意,向住在北流城区的曾宪贵借高利贷500万元,月息0.1元。后因还不起利滚利,而被曾宪贵纠集起来的人押去北流金荔酒店非法拘禁,强迫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拟把此案立为非法经营案来进行侦查。
从当地媒体在2012年1月16日一篇报道中可以看出点端倪。该报道称,早在2010年5月11日,就以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建忠为总指挥长,广西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颜琦玮,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军,北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家东为副总指挥长的专案组正式成立。
是打黑还是黑打?
翻阅曾宪贵、曾宪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案的卷宗以及一审和终审刑事判决书时,《中国企业报》记者发现一个独特的现象。
很多年前就被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过并已生效的案子,竟然成为曾宪贵发放高利贷的证据。
这其中包括曾宪贵在2008年6月24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下称“北流法院”)起诉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记者在这份编号为(2008)北民初字第712号北流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
2008年5月底前,李玉梅在北流市民乐镇经营着一家规模不算太大的加油站,取名乐民加油站。
因加油站在2008年初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紧张,李玉梅通过中间人庞斌认识了曾宪贵。
曾宪贵先后在2008年2月13日和2月18日向李玉梅借款55万元和20万元。
而李玉梅以其由北流法院裁定[2008]北执字第9-1号合法取得的原属于北流市兴龙镇企业委员会(现为北流市山围镇企业指导站)位于北流市民乐镇三角坡面积5728.0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北国有(1994)字第03-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同时双方约定,55万元借款还款日期在2008年3月5日前一次还清。
借款到期后曾宪贵多次催要李玉梅还款,对方一直置之不理。曾宪贵于是向北流法院起诉,要求李玉梅返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贷款利率付利息。
北流法院在2008年9月29日开庭支持曾宪贵的所有诉讼请求,判李玉梅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必须履行完毕。
记者了解到,自(2008)北民初字第712号北流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玉梅一直没有履行北流法院的判决。
这期间,一起嫌疑人被殴致死案更让这桩涉黑案显得扑朔迷离。
2010年11月30日,欧坚作为曾宪贵的同伙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嫌疑,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5月26日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移送到博白县看守所,羁押在17号监房里。
《中国企业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辗转获得了欧坚在2011年5月29日下午16时10分一段被打的录像画面,在画面中显示:
羁押在17号监房的欧坚和同监房的23个人都围坐在一张长条桌子上做当天串珠子工作。
突然,有一帮人开始围过来猛烈殴打欧坚,现场至少有十六七个人。其中有一个人开始用拳头猛击打欧坚,这时欧坚彻底被击倒在地,画面中能够隐约听到欧坚在呼喊“救命”的声音,随后再也没有任何动静。
欧坚家属们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那天晚上赶到博白县后,当地的县委政法委、公安局和法院领导们先后过来安抚我们。”
2011年6月14日,博白县公安局出具了编号为博公刑鉴通字(2011)24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是:欧坚的死亡符合心源性猝死,体表损伤可以构成其死亡的诱因。
2011年7月2日,博白县看守所与欧坚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56万元,欧坚家属不再追究博白县看守所及其它部门的任何责任。
法律视点请勿“黑打”企业家
“黑社会”本来指的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无论任何社会,打击此类犯罪活动都是正当的,很少人会反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现在很多地方都以打黑之名来介入经济纠纷,甚至把打黑的对象针对民营企业家。虽然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中不排除有涉黑的个案,但大多数都成了政治运动的牺牲品。在‘打黑’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法治的践踏,加剧了许多人的担忧。看到同类纷纷入狱,甚至全家被抓,多年挣下的资产被全部没收,感到恐惧和担忧是必然的。”
梁根林说:“当法律不能保护一个群体的权益时,其他所有公民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穷人的权益同样也得不到保障。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是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民族和谐共处,在民主法治的阳光下自由生活。广西玉林的曾宪贵、曾宪军就属于很典型的一个案例。”
梁根林认为,按照《刑法》第294条第五款的规定,曾宪贵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甚至连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都不涉及。“希望广西司法机关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对曾宪贵、曾宪军做出公正审判。”梁根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