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3版:G03大势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3版            G03大势
 

2012年7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洋务运动后混合所有制的优势结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言中日

洋务运动后混合所有制的优势结合

早期的洋务运动以“师夷长技以自强”为口号,开办了近代产业的先河,随后一直到“中华民国”时期,一系列产业结构变动影响了一批官僚地主、富豪商贾成为投资者,因而形成了近代企业的经营形式之一———官商合办,对这种混合所有制的了解则对我们当今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官商合办即政府同私人资本共同出资举办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体做法是由官、商双方订立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盈余分配办法,各按认股比例出资,互派代表参加企业工作。有的人认为这种“公私合营”的模式下实际上经营管理大权仍掌握在官方委派人员的手中,商股代表处于无权的弱势地位,现在从种种史实来看,上述观点也不尽然。

清末状元张謇凭借自己中状元并担任过翰林修撰的显要身份,先后跟清政府以及之后的民国政府上层建立了联系,他清醒地认识到创办近代工业必须有官方的支持和指导。1895年,张謇在南通开办了他的第一个企业———南通大生纱厂。后来因上海纱市不利,原纱股东大多要求退出,不得已奔走于官商之间,议论纱厂改为官商合办。到1899年开车后1个月,大生纱厂的资本名为50万两,实际只收到44.51万两,其中官股25万两,占56%;商股19.51万两,占44%,该厂后称大生一厂。张謇的产业一直在不断扩展规模。1913年,大生实业集团已经拥有200万两白银、6.7万枚纱锭;1923年四厂共有资本708.4万两,纺纱机160360锭,织布机1342台,形成颇具影响的规模。

诚然,张謇创办的南通大生纱厂所有制形式类似于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有丰富政商人脉资源和苏北的地缘优势,更主要的是恰逢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帝国主义无暇东顾,民族产业遇到“短暂的春天”,才彰显出旺盛的生命力,一战之后列强卷土重来,重新抢占中国市场,大生纱厂开始转盛为衰,这实属历史之遗憾。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大生纱厂名为官商合办,但参股的官方其实对企业的经营和运作介入的微乎其微。

近代的混合所有制,不仅存在于实体产业当中,而且还存在于金融产业领域,作为目前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中国银行到今年为止是它走过的第100个年头,在它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具有官商合办的性质。1905年8月中国第一家国家银行———大清户部银行在北京正式成立,1908年2月,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大清银行为官商合办的股份制银行,股本总额1000万两白银,官商各占半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因应形势的变化,大清银行更名为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在清末和北洋政府时代,一直相当于中央银行的地位。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国民党为了应付庞大的军费开支而欲一统金融天下,曾经着手参股控制显赫当时金融界的中国银行,由于中行商股股东拥有雄厚家族背景和财经基础,外加与他们利益相关的外国金融势力支持,使得国民政府几经波折之后将资金注入中国银行的股份也没有取得中国银行的控制权。

中国银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国金融势力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蚕食,而发展历程中,伴随着官股和商股的争斗,此消彼长,此起彼伏,影响着不同时期中行的发展,但正因为这种混合所有制的存在,使得两股势均力敌的力量在博弈的同时维持了一个庞大的金融机构。

回顾近代企业的发展,官办企业资金直接来自政府的财政收入,产品大部分无偿拨归军用,企业几乎不计成本和利润,管理是官僚衙门式的,而且其经营理念也不符合市场规律,因此很多官办的工厂在昙花一现之后迅速走向了衰败。它们的缺点也很明显:官僚主义的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外行领导内行,各种名目的官僚勒索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

相比之下,官商合办则是有别于官办企业,凭借它的官股可以将政府作为自己企业发展的依托和指导,商股的存在可以吸收社会精英来成为企业的利益攸关者,使他们运用先进理念进行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必须承认的是只有这种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才能使得两者的优势全部具备在一起。政府的优化指导可以尽可能少地规避市场化的盲目性和滞后性,而市场化的经营和规范化的管理则可以规避官僚风气对于企业管理和经营的掣肘。

南通大生纱厂和中国银行只是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沧海一粟,相对典型的而已。当然在那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虽然也免不了受外国资本主义和完全官僚资本主义的影响,但是如果让这种模式在一个安定有序、市场健全、法制完善的环境之下,再加以市场化经营、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引导,或许会有更大的活力和生存空间。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