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国有化”从“戏称”到平息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纪新宇
“风光国有化”从“戏称”到平息
数据制作左珊珊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8月1日起,在黑龙江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向气象部门申请《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须将探测出来的数据汇总给有关部门,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这就是被网民戏称为“风光归国有”一事的起源。
争议、辩驳没有停息焦点在于是否“违宪”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此条例,次日,《法制日报》首发此消息,随即引发国内能源行业热议。事件蔓延至网络后,在微博上、论坛上,充斥着各种对于这一条例的“吐槽”言论。
6月15日,《法制日报》首发报道了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一事,从曲线走势中可以看出,舆情经过了三天的常规发酵后,于6月18日产生爆发性蔓延,由此前几天的小范围报道突增至407条,次日再次增长300余条,达到了745条。
6月20日,舆情总量有所降低。但同日,黑龙江省气象局针对质疑给出第一次官方回应称“规定合法”,于是,在6月21日,当天报道此事的媒体共有877家,达到了事件发生后的最高值。这其中,既包括对此前官方回应的转载,亦有社会人士对此的评论声音;6月22日,舆情走势迅速回落,但关于此事的质疑声音中加入了一种新的观点———“违宪”;此后几日内,伴随着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对于“条例”的详细解释,舆情走势逐渐趋缓,稳定在较低水平上。
从“条例”发布至今的近半个月时间内,黑龙江省的相关部门一直处于风口浪尖,对于公众的质疑、媒体的追访、能源行业的焦虑,官方从一开始的简要释疑,到后来的“或删除条款”,采取了一系列的舆情危机应对措施。
尽管如此,由于此事涉及一向被认为属于自然资源的风能和光能,其覆盖面太广,因此引发的争议声并未因官方的辩驳而有停息之势。直至本文刊发前,此事的源发媒体《法制日报》刊发文章,黑龙江人大立法专家库成员回应称,气候探测保护条例是最终版本不会进行修改。在接受采访时,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姜启凡称,该条例的通过具有国家战略发展的前瞻性,涉及争议条款不会删除或修改,该立法没有越权越位,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该篇报道中,官方对于“风光归国有”的具体原因进行了事发以来最详细的解释,并正面回应了网民对于此事的各种质疑,有理有据,算是为“风光”之争画上了一个还算合乎情理的句号。
有重大影响力媒体都参与了报道评论
考虑到“风光归国有”一事辐射的部门利益、产业结构、行业兴衰等多方面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媒体报道规格中,央媒占据逾六成的比例亦属正常。
黑龙江省颁布条例一事由央媒《法制日报》首发,随后几乎所有中央媒体、地方媒体均对此进行转载,评论文章迅速跟进。由此证明,此事的舆论地位之高,社会影响之巨,民众反响之密。
回看半个月来的舆情细节时可以发现,国内几乎所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央媒都参与了此事的报道、评论,而黑龙江省官方的每一次回应均是直接面对央媒,这一情况可以理解为规格的对等,也可以理解官方对舆情控制所做的努力。从转载量排名看:1、《法制日报》“太阳能国有企业不得乱开发”,转载量318;2、《东方早报》“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引网民热议,黑龙江回应质疑”,转载量205;3、《新京报》“黑龙江回应风光归国有”,转载量167;4、《中国青年报》“规范新能源建设还是气象部门扩权”,转载量150;5、《中国经营报》“风电企业审批部门大增气象文物地震都来设关卡”,转载量120;6、《第一财经日报》“黑龙江气候条例恐无修改可能”,转载量82;7、《法制日报》“条例”存设置行政审批之嫌,转载量65;8、《广州日报》“太阳能宁可浪费不鼓励开发?”,转载量58;9、《新京报》“风光归国有别抬高企业开发的门槛”,转载量50;10、《中国广播网》“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专家:此举无法律依据”,转载量47。
微博传播趋势与传统媒体舆情走势同步
在国内影响力最大的两家微博网站上,关于“风光归国有”一事的微博传播趋势与媒体舆情走势基本同步,其区别在于,微博因其传播方式的无律性和不持久性,此后逐渐走低,网民对于此事的态度显然无法像传统媒体那样淡定和理性,随着舆情发酵的进行,网民开始习惯性吐槽,通过各种反讽、暗喻的手段创造与此有关的“段子”,并以相对有些过激的言论对发布“条例”的官方进行抨击。
自媒体发达的时代,这样的现象存在于每一起舆情事件中。
政府部门快速回应微博舆情迅速走低
在这样一起最初毫无征兆的舆情事件中,值得庆幸和肯定的是,作为舆情事件的发起方,黑龙江省的相关部门没有坐而任之蔓延,而是在一步步地跟进媒体,应对质疑,将危机逐步稀释。黑龙江省相关部门数次接受权威媒体采访,以省部级可以达到的最快速度做出回应,对微博舆情的迅速走低起到了一定作用。
6月27日当天上午,姜启凡接受本次舆情事件的首发媒体《法制日报》的采访时,详细解释了社会各界的质疑,理据充分,并不回避网民发起的敏感话题,从立法的角度说明“条例”颁布的初衷及意义。采访中,对于“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权威的解释。
地方政府有制定政策法规的权力,媒体、网民有质疑的权力,那么,地方政府就相应地必须有回应质疑的义务和能力,只有经过这样磨合而得出的政策法规,才是可行的,也才可能是行之有据、行之有效的。
仅就舆情应对的方式方法上来看,黑龙江省在此事中的应对时间、应对方式及措辞都是值得肯定的。策划:中国企业研究院中国企业舆情联盟数据提供:优讯时代(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