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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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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湖北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近日,湖北省国资委出台了《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共有9条,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义进行了诠释。企业总法律顾问指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为同一序列的企业负责人。二是明确了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的资格条件。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三是对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提出了要求。企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必须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本企业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无法产生总法律顾问人选的,可由省国资委依法推荐,也可由企业对外公开招聘。四是明确要求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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