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保卫工作亟须改革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部刚
国有企业保卫工作亟须改革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如何改革和加强企业保卫工作,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保卫工作新机制,切实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是现代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在国有企业从事保卫工作20年,凭借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保卫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形成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现提出与大家共同商榷。
当前企业内部保卫工作整体上不适应时代需要
保卫工作立法滞后。关于企业保卫工作的规定很少见,有也只是一些涵盖面广、规定较笼统、模糊的行政法规,而对于一些独具行业特点的企事业单位尚未形成特定过细的法律法规。这些国有企业的保卫工作,基本上是取决于领导的主观意志,随意性大,发生问题无人负责。
保卫机构日趋萎缩。由于部分国有企业党政领导思想认识上片面地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抓生产经营,保卫工作是公安部门的事,所以在人力、物力上有弱化保卫工作的倾向,甚至把保卫机构列为精简机构、减员增效的对象,部分保卫人员被迫离开工作岗位,使保卫工作的组织、业务基础严重削弱。
保卫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待遇低、队伍缺乏稳定性。企业实行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后,分配向一线工人倾斜,低廉的待遇与繁重的工作以及承担的风险形成的明显反差很难使一些素质较高的职工继续在保卫部门留任。这种状况影响了保卫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保卫队伍的稳定。
传统的工作方式已明显不适应时势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分化、改组和联合日益加剧,不同性质的企业同时并存。尽管国有企业保卫工作方式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但从总体上讲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通过高筑墙、严把门、实行“铁桶政策”,把企业封闭起来。这是有悖于改革开放精神的,也不利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公安机关指导不力。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部门往往使用多、培训少,要求多、关心少,要情况多、下去调研指导工作少,使保卫工作水平和保卫人员业务素质长期得不到提高。
加强国有企业保卫工作的主要对策
加强法制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有企业保卫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必须由行政指令管理向依法监督管理转变。因此,由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保卫工作法律以明确保卫工作的性质、地位和公安机关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势在必行。对金融单位、军工、重点建设工程等重点要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以便依法管理。同时,各省、市、区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补充性规定和地方法规,从而形成一整套便于操作的国有企业保卫工作法规体系。
按照精于高效原则,加强国有企业保卫组织建设,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企业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首先,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保卫部门,根据保卫工作危险性大、保卫人员待遇低的实际情况,解决好保卫人员的地位、职称、待遇、人身保险等问题。同时,加强保卫人员的业务技能,使其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和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保卫工作。其次,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使保卫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爱岗敬业精神,树立起服务职工群众的意识,大力表彰先进,形成一股奋发向上的风气。再次,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保卫人员的言行、规范勤务方式,并通过内部查勤和聘请监督员等方式完善监督机制,使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改革传统的工作方式,实行开放式管理和动态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企业内部人员成分复杂且经常变化。所以,企业的保卫工作也应由传统的坐等式办公、静态管理为主向主动深人生产第一线实行开放式管理和动态管理转变。
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保卫工作效率。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干部工人界限,按照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晋升靠实绩的要求对保卫人员进行定岗定职、择优上岗,使一些业务能力差、工作效率低和不适合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也同样面临落聘的危机,迫使保卫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提高保卫工作效率。
扩大国有企业保卫部门的职能。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保卫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保卫部门必须由以往单一从事维护企业治安延伸到协助企业领导做好不安定因素的疏导、化解,参与安全生产、厂区交通、劳动纪律、社区建设、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活动以及协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专利产品、损害企业形象、商业欺诈、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综合管理上,使保卫人员真正成为企业的安全顾问,以自己的作为体现自身的价值。
公安机关对国有企业的保卫工作要依法进行指导监督。一是在目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在《人民警察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地方性治安保卫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在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对企业保卫工作实际效能实施监督、对侵害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方面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是要善于运用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公安机关与单位保卫部门的联系。当前,公安机关与单位保卫部门的关系已由过去的领导关系变为现在的指导与监督关系,但它绝不意味着二者的联系可以淡化或割断。恰恰相反,这种联系应当加强。因为离开了单位保卫部门的支持,公安机关将失去重要的基础,将对整个社会治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离开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单位保卫部门也就失去了坚强的后盾,难以保证其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利用保卫协会这种在公安机关直接指导下的中介组织来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是新时期加强保卫工作的好举措。公安机关要通过保卫协会,做好对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奖惩工作。
另外,要搞好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工作,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