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引发强烈质疑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引发强烈质疑
6月9日虽然是星期六,但唐山滦县法院还是公开开庭审理了庞大汽车旗下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乐业)诉张小桥拖欠租金的案件。由于张小桥一方的当庭反诉,使得案件没有进入实际审判阶段,而是改到了6月25日开庭。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庞大乐业之所以起诉张小桥是因为其认为张小桥于2012年2月16日与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庞大乐业一方承租了东风自卸车12辆。由于张小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207000元,且多次催要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庞大乐业一方有权要求张小桥给付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830000元并收取违约金549000元。
而张小桥对庞大的起诉完全持否定态度,并且向记者表示,他自始至终都是以为在银行贷款买车,直到有人来找他催款,才知道是在庞大乐业租的车。并且所谓他跟庞大所签的融资租赁合同有诸多问题。同时,庞大乐业让他车财两空的做法实在不能接受。
买车租车的纠纷
张小桥向记者表示,他整个买车的过程都没有庞大乐业的出现,并且本来也不是在庞大乐业购买的车辆。他买车的地方,是其老家湖北十堰市的东权汽贸有限公司。
张小桥告诉记者,2012年1月29日,他与十堰市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权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经办人为公司负责人魏启明),约定张小桥为买受人,购买车型为DFL3258A3车辆玉柴290马力东风牌自卸车12辆,通过银行向其支付了购车首付款120.00万元。后来张小桥发现动力不够,就又要求改为玉柴340马力,并于2012年3月14日向东权公司支付了补车款每台车26650.00元(其中车款价格每台增加19000.00元,保险每台为7650.00元),12台车合计支付319800元,东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张小桥于2012年3月14日到东权公司指定地点唐山迁安提车。
“提车之后我们就去了位于青海的工地干活。直到5月9日,有庞大乐业的工作人员找到我要求我支付租金,我才知道我与东权公司其实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并且我也从买车变成了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向庞大乐业租车。我根本无法相信他们,也就不敢给他们所谓的租金。庞大乐业的人随后就把车开走了。我从提车到被开走,一共56天,加上路上的行程以及种种耽搁,真正干活的日子仅仅在20天左右。”张小桥说。
“我开始一直认为我是以银行贷款的形式买车,根本没想到却变成了租车,这两个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本来不相信会有这样的变化,但后来庞大乐业的工作人员向我出示了一张购车发票,上面的购车单位(人)一栏很明确地写着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这时我才明白,我虽然交了首付,买了保险,但车主并不是我。”张小桥一边向记者出示着上述发票的复印件一边这样说。
而对于如何从东权公司转化成了庞大乐业,张小桥向记者表示,“在跟东权签了买车合同并付了首付之后,有一天突然有自称是银行的人找到我让我办理所谓的银行贷款手续。当时那些合同都是空白的,并且被遮着开头,甲方一栏也空着。我当时也没多想就签了,但万没想到这样就跟庞大乐业扯上了撇都撇不开的关系。后来我才知道,跟我签合同的根本就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我签的合同,是与庞大乐业的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到现在,作为当事人一方并且已经成为被告的我手里都没有这份合同的原件。”
庞大乐业的诉求
庞大乐业的起诉书显示,“2012年2月16日,第一被告(张小桥)与我原告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我原告方承租东风自卸车6辆(此次诉讼共12辆车,车主均为张小桥,庞大乐业以6辆为一次共起诉2次。)……由于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207000元,经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给付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1830000元并收取违约金……”
“当时我在东权买车的时候一台车是33万元左右,现在以庞大的诉求,如果法院支持的话,我就赔得太多了。”张小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只用了56天,他们却要我交两年的租金,这样算下来一台车仅补交的租金就是30.51万元,加上违约金和所谓的借款,每台车就达到了41.15万元。再加上首付,就会超过53万元。每台车比之前在东权约定的价格要高出20万。”
“试想一下,我会不会放着33万的车不买,而去一家我根本不认识的公司租车,并且就算是在租期满之后他们会把车过户给我,也起码会贵20万元。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张小桥越说越激动。
备受争议的合同
庞大乐业与张小桥之间的争议似乎并不在应该是买车和租车这样的环节上。事实上,对于庞大乐业出具的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张小桥一方也有着强烈的质疑。
张小桥一方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庞大乐业所谓的《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为首先,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庞大乐业至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车手续及租赁物所有权证明———买卖合同原件及购车发票原件,不能证明买卖条件是按照被告指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其次,庞大乐业没有证据证明,由出卖人———庞大怀仁分公司向承租人履行了租赁物交付、验收手续。而按照法律要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三方应该是独立的三方。
还有,张小桥一方于2012年3月14日才最终确定将所购车辆马力由290改为340,并去东权公司指定地点提车,而原告购车发票开票日期却是2012年2月13日。而法律规定,应由承租人指定出租人购买相关出租物,庞大乐业显然没有做到这点。
同时,庞大乐业购车发票开票日期是2012年2月13日(此时张小桥还未确定购车马力),张小桥实际提车时间是2012年3月14日,庞大乐业却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扣划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租金,违反法律规定。
张小桥一方还认为,不但不应该给庞大乐业所谓的租金,庞大乐业一方反而应该承担自己因为车被开走所造成的损失。
庞大汽贸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王寅向记者表示,“从我们公布的销售数据来看,我们每年销售重卡的数量应该在6万辆以上,而这其中做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的加起来在总量的50%以上。”
而对于张小桥一方的说法,王寅表示,“案件既然已经在法院审判并且张小桥一方已提起反诉,所以不便评论此事,我们会积极配合法院并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相信法院会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