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产权界定和法人治理结构亟须完善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艳蕊
寺院产权界定和法人治理结构亟须完善
从目前公开资料看,法门寺风景区所涉及的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寺庙承包问题了,因涉及佛教(宗教)、企业(经济)、博物馆(公益)、墓地(地产),很多边缘问题难以界定。为此《中国企业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公益律师、曾担任多家寺院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涛,就目前我国宗教寺庙产权、法人模式等问题进行了专访。
寺院是权益“易侵”的低谷地带
黄雪涛律师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目前,寺院的产权非常模糊,这主要是一些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近百年来,有过宗教改革,民国时期推行“十方丛林”制度。在中国佛教流传史上,存在着子孙庙和十方丛林两种制度,换句话说,子孙庙是属于私有制的产物,而“十方丛林”则属于公有制的产物,就是说寺院的资产是所有佛教徒的,这种丛林规则导致了寺院的代理人性质,现在一般寺院经常由被监院授权管理财务问题,住持并不能真正管理和支配财物,这样就很可能造成监院一权独揽,架空住持,也造成了寺院内部的权利结构和产权结构的模糊。
另一方面,很多寺院土地来源不一,产权不明晰,也是寺院成为权利受侵的原因之一。
寺院距法人地位仅半步之遥
“和中国上市公司改制问题一样,寺院也亟须厘清法人治理结构。”黄雪涛介绍说,目前,寺院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只有宗教活动许可证,行政地区宗教协会才是法人资格,但是,目前,寺院有资产、有人员、有经济活动,有自己的决策机制,其实已经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寺院目前是准法人地位,在民法上争取法人地位,只是半步之遥。有了法人地位,内部理顺权力架构,将丛林规则翻译成现代法律语言的《寺院章程》,同时寻找比较合理的治理模式,根据自己教义的宗旨开展活动,建立好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则可能更利于寺院管理和发展。
而若继续沿用目前的寺院管理模式,掌权人只是代表,只有代理权利,授权不清晰,很可能因为短期代理权而滥用职权,伤害到寺院利益。
寺院应主动表达法律需求
黄雪涛向记者坦陈,“佛教经济学,是一门很玄的学问。供养献给修法之僧人,还是献给投资商、股市的买手礼佛之道,需僧人出来解读。我等门外之人不好造次。”但她表示,希望宗教领袖们,对法律专业积极表达需求。
她给记者举了一个她曾经担任过法律顾问的寺院案例,某寺院监院上任后,发现该市佛教协会会长和副秘书长等长期向该寺索要财物,并安排亲属担任该寺财会、出纳和执事等职务,造成该寺账目混乱(如安排担任该寺出纳的法师携款潜逃)。尤其是以扩建寺院为由,征用土地并出售,所得400多万元;而除补偿款100多万元外,余款下落不明。监院上任后即整顿寺院财务:清查账目、公开财务并要求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这位法师因此而被解职,于是主动聘请了律师。“无论怎样,这个法师很有现代权利意识,懂得请律师护法。搞财务公开运动,可惜手法有些问题,过于强硬。”黄雪涛律师表示:“我期待有大智慧的僧人继续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