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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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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只要不改变现有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同时获得与其他资本地位相对应的经营管理权,那么无论政府如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始终是个伪命题。

入主金融业民资难越管理权门槛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入主金融业民资难越管理权门槛

CNS供图

近日,银监会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析普遍认为,《意见》是5月份中央多个部委连续出招鼓励民间投资、打破行业垄断、构建新经济增长点的最新举措,也是金融业对《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的一个回应。

而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复旦大学教授林采宜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并不等于开放金融业。

林采宜博士认为,只要不改变现有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同时获得与其他资本地位相对应的经营管理权,那么无论政府如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始终是个伪命题。

渐进式开放

根据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业内曾对这一政策限制有过争论。民营企业界认为,应该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限制,不必连20%资本金都置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之下,民营资本也应有资格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拥有控制权。但银行监管机构的人士曾表示,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

《意见》对上述规定做出了调整,即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民间资本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专家则分析认为,监管机构总是心存顾虑,担心民营资本没有经验、不懂经营,或者导致利益输送问题,害怕其“卷钱跑路”。这种担心当然不是没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另有专家指出,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发起人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民间资本无法发挥相应作用,更不要说获得经营决策权。一定程度上,民间资本积极性受到打击。

但是随着银监会《意见》的发布,以往持股不超20%的规定,终于被改写。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这是行业准入开放与监管制度的创新。民间资本直接进入银行业,有利于将更多的地下资金导入正途,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融资服务。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但是,村镇银行发起人必须包括银行,民资独资银行仍未放行。

业内分析认为,渐进式放开固然稳妥,从顶层设计层面,不妨步伐更大一些,从而明确民资进入新领域该干什么,有多大空间的困惑。

诸多条款限制民资

林采宜认为,《意见》中两个条款从表面上看,民间资本股权比例进一步放宽,但从本质上看,其经营管理的主导权仍然属于主发起行。

首先,主发起行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单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占比最高不能超过10%),同时,《意见》明确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这两条从股权比例和政策地位上保障了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其次,《意见》表面上规定:“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但“参与风险处置的”才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比例超过20%,这本身就是限制条件。

根据银监会官员公开披露的数据,由于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和股权优化。目前,“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在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82%”。

“如果仅仅看股权占比,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早就民营化了,可事实真是如此吗?”林采宜反问。

自从商业银行上市,民间资本参股金融企业理论上就已经不存在障碍。这次所谓的“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无非是扩大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和上市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本质上没有区别。

产业开放应符合市场化原则

产业开放的实际意义在于鼓励不同的投资主体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发起、并购或其他方式组建自主经营的企业,进入开放产业的相应市场,自由竞争,在这里,独立的经营管理权是关键。言及金融业对民间资本开放,应该是指民间资本不但可以参股、控股金融机构,而且可以主导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通过现代企业治理机制遴选、任免该金融机构的高管,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反观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现状,且不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即便是民间资本占比为54%的地方银行,其主要高管绝大部分也是由当地政府委派。整个治理机制则带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与其在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严重不匹配。”林采宜直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如果仍然停留在股权比例上做文章,没有本质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并不等于开放金融业。

如何才能让民资真正进入金融业?济南大学公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孙国茂教授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我的看法比较悲观,目前民营资本或民间资本很难真正进入金融领域,即使进入了,结果也未必好,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最后会演化为利益集团侵吞剥夺民间资本的场面!除非从整个国家的制度入手,消除所有制歧视、消除金融压抑以及金融压抑下的选择性信贷和选择性监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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