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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版            G03 敞开大门之全局
 

2012年5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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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不得对民资设限民间资本直接进入银行业,有利于将更多的地下资金导入正途,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融资服务。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银监会:不得对民资设限民间资本直接进入银行业,有利于将更多的地下资金导入正途,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融资服务。

银监会也正式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取消特别限制准入门槛降低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公众最为关心的便是投资者进入银行业需满足一定的审慎条件,但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

5月26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微博上称,很高兴看到银监会出台政策鼓励引导民资进入银行业。金融业门槛固然要高一些,但不能以风险大、门槛高为由不开放,而应当给出清晰、透明的准入标准。否则就会使民间资本看得见、摸不着,满心期盼准备进入却被“玻璃门”、“弹簧门”挡住、弹回。

郭田勇近日指出,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和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这两个要同步进行。如果利率没有市场化,银行有比较高的利差,而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这个时候金融业会形成巨大的黑洞,社会上各类的企业都会争先恐后的办银行,因为这里有一个高利差。

业内也不乏对《意见》提出质疑的声音。例如,对“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的表述,认为,表述只是原则性的,实际意义不大。

民资可充当村镇银行创办发起人

《意见》中的另一亮点在于,明确了民间资本既可以直接创设小额贷款公司,并能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同时,民间资本也可以直接充当发起人参与村镇银行的创办。

根据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但是随着银监会《意见》的发布,以往持股不超20%的规定,终于被改写。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这是行业准入开放与监管制度的创新。民间资本直接进入银行业,有利于将更多的地下资金导入正途,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融资服务。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但是,村镇银行发起人必须包括银行,民资独资银行仍未放行。

业内分析认为,渐进式放开固然稳妥,从顶层设计层面,不妨步伐更大一些,从而明确民资进入新领域该干什么,有多大空间的困惑。

此外,在财税和信贷政策上,过去国有资本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模式应该改变,民间资本为主的经济实体,理应获得相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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