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市场丢了一例民企诉跨国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的反向启示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官司赢了市场丢了一例民企诉跨国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的反向启示
“十年下来,我们耗费了太多的心血,官司虽然赢了,但付出的代价是市场的萎缩和大批代理商的出走,生意一落千丈。”5月11日,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佛山圣芳公司总裁程志强说。
十年拉锯
事情的起缘在圣芳公司法律顾问、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子奇来说,是再清楚不过的了:“1997年8月6日,圣芳前身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采乐CAILE’注册商标申请,1998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2002年6月20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圣芳公司。”
此后,圣芳对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请来黎明当代言人,年广告投入上亿元,据司法部门认定,仅2002年4月至2004年6月,圣芳的正式广告费就达3.3亿元。
1993年1月,美国强生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采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4年其下属的西安杨森公司获得许可,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去头皮屑的药字号“采樂”。
1998年11月,强生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提出请求撤销“采乐”商标注册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强生公司对繁体字“采樂”文字享有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双方由此开始了“拉锯战”。
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作出终局裁定,维持圣芳“采乐”商标的注册。
2002年8月,强生补充了相关的销售报告、媒体广告、宣传监测报告等证据,力证强生的“采樂”商标在1997年前已为驰名商标,第三次申请撤销圣芳“采乐CAILE”商标。
2005年6月23日,商评委根据强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第5类商品上的“采樂”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依据撤销了圣芳的注册商标。
其后,圣芳以商评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5月,北京第一中院判圣芳败诉;2007年12月,北京高院维持中院一审裁定。
2008年初,圣芳提出此案有6大疑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最后的申诉。
2009年10月22日,最高院终审裁定:圣芳的“采乐”洗发水商标和强生的“采乐”药商标,“可以在日化品和药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共存。”
再起波澜
这件事到此为止看似画上了完美的句号,但事情远未结束。
圣芳发现,在2002年8月强生补充的证据中充满了疑点:被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西安杨森公司的股东单位,和被告强生公司、杨森公司均为关联企业,故意出具虚假的销售证明。
西安康胜公司出具的四份审计报告没有说明分析过程,没有附会计报表,在其制作的审计报告中,不是依据原始账册、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真正进行审计后得出的结论,而是直接采用西安杨森公司提供的数据,不是真实的审计报告。
康胜公司出具的广告费审计报告和尼尔森公司出具的广告监测数据报告存在明显矛盾,而且与西安杨森公司的说明也自相矛盾。
此外,强生公司和专商所还合谋提交了所谓网络文章、报刊文章、消费者来函等用以证明两产品混淆的虚假证据。
圣芳认为,正是这些虚假证明导致商评委作出错误裁定,导致原告的声誉受到巨大负面影响,原本处于上升趋势中的产品销售急速下跌,耗费巨资投入的生产设备闲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此,2010年1月,圣芳以强生公司等单位在诉讼中提供伪证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财产权诉讼,索赔1.2亿元。
但是,由于强生公司在国内的子公司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文书,使本案拖延了两年之后才最终确定于2012年5月31日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教授对广东圣芳的维权行为表示钦佩:“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往往不如跨国公司,所以很多时候不得不处于被动地位。圣芳的十年拉锯,为本土品牌争取自己的权益带来了一个很大的启发,就是必须学会积极保护自身权益。”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