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在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方面,要求依法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还将对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举措予以支持。
温州法院“30条”保障金改
前四月民间借贷和金融纠纷案同比上升89%和101%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裘立华张和平
前四月民间借贷和金融纠纷案同比上升89%和101%温州法院“30条”保障金改
今年温州民间借贷和金融类纠纷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
2011年,温州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收案12044件,标的近54亿元。而今年1至4月份,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标的38.5亿元,民间借贷案同比上升近89%。
2011年,温州法院金融类案件收案2564件,标的17亿元。而今年1至4月份,就已收案1851件,标的13亿元,金融纠纷案同比上升近101%。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公布《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30条”法律意见,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温州金融改革创新。
审判中应妥善处理创新与安全的关系
为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全国金融改革积累经验,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说,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仅需要经济领域的积极作为,司法领域同样义不容辞,大有可为。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分6大部分30条。《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试先行的政策精神,对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措施,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应给予司法支持。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型金融组织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各种金融市场主体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
《意见》还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金融的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同时,也要特别注意,不受规制的金融创新,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意见》规定,在审判工作中需要妥善处理支持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对于影响全局的金融改革创新涉诉案件,法院更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审慎地作出裁判,以确保金融安全。
遏制民间融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
《若干意见》规定,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要坚决遏制民间融资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说,基于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的精神,国务院12项主要任务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实施方案均规定了许多金融改革创新的项目和举措。对此,温州法院积极从司法层面予以回应和保障。
《意见》在这方面有许多规定: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要求坚决遏制民间融资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要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通过依法对权利人在服务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进行确认的方式,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备案登记的作用,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意见》在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方面,要求依法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还将对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举措予以支持。
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面,《意见》要求依法支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妥善审理境外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境外投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发展,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